深入贯彻民族政策法规 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
2012-08-15乐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群众
乐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发突显。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为加强乐山城市民族工作,乐山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通过政策促动、项目推动、资金拉动、完善机制等形式,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促进了城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基本情况
乐山市辖4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2个自治县,常住人口307.5万人,幅员面积1.28万平方公里。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乐山有彝、藏、回、苗等4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6.03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4.95%。乐山城市含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和享受民族县待遇的金口河区,常住人口121万人,有彝、回、苗、藏等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318万人,占城市常住人口的1.1%,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8.2%。城市每年外来务工经商、观光旅游、走亲访友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约1.5万人,是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的1.1倍。2011年底,城市常住少数民族人均收入8940元。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法规,支撑城市民族工作
为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乐山市委、市政府不断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科学规划城市民族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民族工作有法可依。2003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下发后,乐山市委、市政府从落实“民族、宗教无小事”的高度,出台了《关于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意见》(乐委发〔2003〕17号)和《关于加强迁入乐山市农村务工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管理的意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散杂居民族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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