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的理解与适用
2012-08-15彭光明张兴荣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彭光明 张兴荣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 昆明 650228)
“检调对接”的理解与适用
彭光明 张兴荣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 昆明 650228)
“检调对接”有利于实现社会、法律、政治效益的统一,是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检调对接已经有了相当完备和具体的制度。检察机关应该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对接办事机构,按一定流程处理相关事务。
检调对接;实践价值;内涵;模式选择
“检调对接”是在检察实践中探索发展起来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机制。尽管检察机关“检调对接”的相关做法由来已久,但直至2005年“检调对接”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文件中,直至2007年才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今年刚刚步入试点阶段①。作为一个新生课题,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检调对接”的实践价值、内涵范畴及落实机制的理解不深、探索不够,将“检调对接”的适用局限于控申环节的现象依旧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应有的功能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检调对接”的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一、“检调对接”的实践价值
2010年12月,农民阿昆(化名)酒后驾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阿昆当即电话报案。经查,阿昆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部分有调解意愿,并各自向县检察院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司法局发出该案民事部分的《移送调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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