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设备责任制度初探
2012-08-15代杰郝荣
中国环境管理 2012年5期
代 杰 郝 荣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 301700)
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是德国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环境法与侵权法的交叉领域,其制度渊源是德国的《民法典》、《环境责任法》 以及相关的特别法(如《水管理法》等)。环境侵权责任大体可分为两种:行为责任和设备责任。
1.行为责任与设备责任的二元架构
1.1 行为责任与设备责任的概念
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于机器化大生产导致的污染的救济不力的弊端日益突出,因而在行为责任的基础上分化出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设备责任,但设备责任的诞生并不意味着行为责任无用武之地,对于无法以设备责任请求救济的环境侵权行为,仍然可以寻求行为责任救济。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德国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之外,于1991年通过了《环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设备责任。其中第1条规定:“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伤亡、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设备责任,就是由于运营设备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环境责任法》所称设备,特指其附件中所列的设备,其不仅包括工厂、仓库等固定设施,机器、装置、运载工具和其他不固定的技术设施,还包括与设备或其组成部分具有空间上或者操作技术上的关联且与环境影响的发生有关的辅助设施。因此,设备责任仅针对特定设备,并非所有设备运营导致的损害都适用《环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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