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机制探讨
2012-08-15魏方欣
中国环境管理 2012年5期
魏方欣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1.引言
伴生放射性矿(以下简称“伴生矿”)是指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水平较高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1]。在伴生矿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铀、钍及其子体等天然放射性核素在产品、残留物、废物和工作场所中富集,造成矿区周围环境的天然放射性水平升高和放射性污染,对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危害。由于这种天然放射性水平升高对环境的影响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铀、钍等天然放射性核素寿命极长),容易被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等忽视,形成管理盲区。同时,伴生矿的开发利用涉及行业和利益主体众多,各利益主体对辐射危害的认识水平不同,不同企业的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差异大,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比活度范围广、数量多,人员受照途径多样,实施辐射环境管理存在政策和技术上的极大困难。目前国内主要从审管范围、法规标准等角度研究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水平控制的方法和手段[2-5],但适宜的管理机制是政策和法规标准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伴生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成因,提出强化监管职责,开发废物处置示范工程和建立资金保证制度等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议,为推进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和技术平台。
2.我国伴生矿辐射环境管理状况及现有问题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注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辐射环境管理问题,主要集中于伴生矿尾矿与废渣的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环境放射性水平的调查和法规标准的建设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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