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调整对水利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影响分析
2012-08-15裴红萍马广慧
中国水利 2012年6期
关键词:管理
裴红萍,马广慧
(1.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100053,北京;2.河南省中牟黄河河务局,451450,郑州)
2011年10月,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结余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的明确。新出台的《通知》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将对水利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项目单位实行了“放权”与“明责”相结合管理的政策导向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自2007年设立以来,中央财政对相关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为了保障专项经费的安全和效益,财政部、科技部随即出台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该办法对规范项目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预算项目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随着项目管理实践的推进,对专项经费管得过死、不利于充分调动项目单位积极性等问题逐渐显现。针对这些问题,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 《通知》中,进一步对项目单位“放权”,提高其在项目资金“自由支配”中的额度,适当放开其在预算执行调整方面的权限。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单位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责任,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
1.扩大项目单位在项目预算经费执行管理的权限
一是设置间接费用,大幅度提高项目参与单位、特别是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预算中可自由支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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