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2-08-15李剑平师红亮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李剑平,师红亮
(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2)
“监理”一词是从日本引入我国,可译为英文supervision,其具体含义可以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某一项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还要采取组织、协调、疏导等措施,协助有关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以上表述中“依据的准则”即为监理制度.本文试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制度进行分析.
1 工程监理制度在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肇始与发展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监理制度的标志,是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成为投资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长期沿用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的模式,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建设管理周而复始地在低水平上重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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