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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研究

2012-08-15钟智英宋民宪

中药与临床 2012年5期
关键词:药品

钟智英,宋民宪

药品侵权责任应该分为缺陷药品侵权责任和非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缺陷药品是指药品研究、生产、警示等方面对人体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本研究中主张为其危险超出合理预期,为照顾习惯仍然称之为不合理危险。缺陷药品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属于产品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非缺陷药品侵权责任是指药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医务人员或者药品销售者的过错而造成人身损害时的责任。由于对缺陷产品责任研究和案例较多,本文主要讨论非缺陷药品所致人身损害的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非缺陷药品侵权责任属于医疗侵权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非缺陷药品涉及违反《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常见行为有:(一)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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