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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董事类型的综述

2012-08-15

科技视界 2012年11期
关键词:管理层董事董事会

朱 模

(胜利油田仙河社区管理中心 山东 东营 257237)

0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企业的组织创新也在不断深化。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董事会的建设和构架具有重要的意义,董事会构架关乎公司的设计与风格,因此影响了公司的功能。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而且,从目前国外发展的情况来看,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董事类型。因此,认真理清“董事”一词的意义和范围对于中国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构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没有详细的分类,也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国外情况来看,不同司法体系中不同的公司法规也常常并不区分不同类型的董事,在这些法律中,董事有着相似的角色和责任,也有一些国家的法规给与了不同的称谓,如“理事”等,在本文中,都以董事对待。

1 董事类型

关于董事的划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下面的分类是综合国际惯例,对董事的名称和性质进行汇总。

1.1 执行董事是指一些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公司管理层成员。首席执行官(CEO)通常在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管理董事”,通常是执行董事,但不必然是董事会成员。类似的会计总监(CFO)、运作总监(COO)以及其他一些冠以“总”字的高层管理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董事会成员。

1.2 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与执行董事的称谓,指一些董事会成员没有管理层的任何职务。近年来,关于非执行董事又有了新的划分,一些与公司管理层独立,而有一些虽然没有在管理层任职,却与管理层拥有关系。

1.3 独立非执行董事(INED)是指不依附于公司或公司其他关系的董事,也不受管理层影响,他们根据公司目标进行独立判断。关于独立性的判断在一些很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有明确定义。国际金融联合会(IFC)关于独立性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常用的标准。国际金融联合会是一个面向政府层面的国际组织,IFC对独立董事的建议是:鉴定与任命独立董事的目标是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够对管理层的绩效进行有效的判断和评估,这些判断和评估不受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所影响。IFC认为在董事会进行的每一项议题中,所谓的“独立”董事是指董事会中的一些董事与管理团队、控制人、或者其他管理层有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判断的任何利益关系。

1.4 关联非执行董事(CEND)是指虽然没有在管理层任职,但与公司有关联的董事。关联可能是指该董事是公司退休高管,可能与董事长或者CEO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能是大股东指定,可能与公司的供应商、分销商、大客户有关联,也可能是主要财务伙伴的代表,也可能是公司外部审计师事务所的退休合伙人。当然,任命这些有经验和有关系的人进入董事会无可厚非,但是要清楚这些人是关联非执行董事而不是独立的。区分INED和CNED的特征在很多优秀的公司治理准则中对各种不同的董事会多有表述。

有一个问题经常被问起,就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如何才能做到独立?一个潜在的独立董事往往由上一任董事提名,而且常常是董事长或者CEO。这些提名常常受到个人关系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名声、经验和在董事会 中参与决策的能力;另一方面,INED需要和其他董事一起工作,需要接受公司的文化,与董事长的关系也相当重要。我们将要看到,利用提名委员会可以部分解决这个难题。有一些评论针对长时间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提出了质疑,担任INED时间越长,从董事会中学习的东西越多,越容易接受公司的文化,也就越能够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更大的贡献。但是董事担任的时间越长,也就成为了董事会文化的一部分,融进了公司的演化发展的过程中,那么该董事在进行决策时越缺少独立性。

1.5 外部董事在美国和受美国法律体系影响的国家广泛使用。指的就是前面所述的非执行董事,除非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外部董事一般认为是独立的。依据美国联邦法律,独立要求董事不能接受任何公司的顾问、咨询或其他费用,也不是公司和子公司的附属成员。

1.6 影子董事不是正式董事会成员,但有能力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压力。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影子董事可以和正式法定任命的董事具有相似的能力。香港的法律更改为要求个人董事定期公布薪酬,很多著名的董事进行了登记。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成功的家族企业中拥有主要股份,这些家族企业已经上市,而且希望保护个人财产隐私。然而,他们的想法深刻影响着公司董事会,他们被称为影子董事,对此应负有责任。

1.7 替代董事是指当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替代他出席董事会的人。替代董事多有居住国外的董事任命,他们不能出席董事会的日常会议。作为替代,替代董事拥有公司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责任。

1.8 指定董事是指由大股东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者如重要贷款方指定的人代表他们的利益参与董事会。指定董事优势很尴尬,因为他们拥有双忠诚责任。像其他董事一样,他们对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责任而不是仅仅代表一方的利益,而且所有公司的内部敏感信息不能传播到外部团体。当然,这是制定者首先指定董事的首要原因。

1.9 控制董事主要是澳大利亚私有公司控股股东的描述。虽然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这种公司至少有两位股东,但不能阻止他们通过相关协议将权利赋予一个人——控制董事。

1.10 职工董事在欧洲比较常见。工业民主支持者认为,治理大型公司需要劳动和资本方的非正式合作伙伴关系,雇员应该参与公司治理。在德国的监督委员会,有一半的成员根据共同决定法律体系由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在1970年代,欧洲共同体(EEC,目前称为欧盟)第五次草案建议所有的成员国在大公司的监督委员会中有职工代表。在英国,Bullock报告就是针对EEC建议起草的,报告建议建立单一董事会,但是应该有雇员代表。所有的建议都没有成为法律,但从此以后,欧共体的公司法律的和谐化进程被社会立法所涵盖,几乎所有的大公司目前均设有职工委员会,职工可以通过它参与公司战略发展和公司政策变化进程。

1.11 名誉董事是指一些法律上不被承认的董事,却是常常被称为董事的人。许多公司创造很多头衔,包括董事来称谓某些高层管理人员,但他们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董事,甚至不是下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被称为名誉董事。为什么要给执行层人员以董事之名?有三个原因:声望、奖励、地位。董事一词涵盖一些高位和显赫的意思,一些雇员、顾客、或者外部机构会因此增加认同。另有一些公司将“董事”称谓作为一种奖励,即一种成功的认同。最后,在一些团体,董事也是一种区分的标志,表明具有较重要的社会隐含意义。

1.12 交叉董事。在探讨董事的不同概念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交叉董事关系”,是指很多股东在不同公司中的一种关系。最简单的情况是公司A的股东同时也是公司B的董事,同时公司B的股东b同时也是公司A的董事会成员。许多国家的很多交叉董事集中在很少的人数手里面。对此,赞同者认为关联关系有利于公司的经济利益,可以利用经验和关系为公司服务;反对者认为,权利过分集中会造成不透明,缺乏责任感,造成对公司的不利。

2 结论

目前中国公司治理中各种董事类型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但由于信息披露不详细、规模不大,目前很少有对董事的专门分类的法律规定。独立董事是中国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提出的一种创新形式,其他类型的董事隐含在具体的操作之中,却没有明确的称谓。

称谓并不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些不同类型的董事的出现本身就是企业组织和机构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一种之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表现形式。国外企业多年间的市场经济运行经验创造的一些新形式,可以为完善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提供机制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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