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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骗贷特征与银行防范对策

2012-08-15杜晓玫

科技视界 2012年11期
关键词:融资银行企业

杜晓玫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 北京 100032)

近年来,部分企业以各种手段诈骗银行贷款,呈现出诈骗手段更加隐蔽、诈骗金额增大、银行损失增高的新特点,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成为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同时,银行员工违规成本不断提高,有些违规行为甚至转化构成了违法放贷案件。因此,如何防范企业骗贷行为,如何识破企业骗贷手段,是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每一个信贷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必备技能。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企业骗贷的形式进行了总结归纳,甄选部分典型案例①,并探讨银行防范方法。

1 企业骗贷主要形式

1.1 利用虚假申贷材料骗贷。当前此类骗贷情形相对较多,有的企业私刻公章,自行伪造交易合同,变造增值税发票;有的企业则与贸易商、工程公司或关联公司串通,在无真实贸易或工程情况下,签订形式上真实的销售、采购、工程合同以及真实增值税发票;有的企业虚构项目,篡改发改委批复文件,擅自扩大项目规模、总投资等内容,伪造整套项目立项材料;有的企业向银行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还有的企业通过虚构住房买卖交易、购车交易或以虚假的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按揭贷款挪作他用。

【案例一】某钢铁企业虚设新建工程,虚造交易合同,伪造财务报表,骗取银行高额贷款。骗贷方式之一:虚设项目,借款人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发票,取得银行贷款后,返还该建筑公司远高于发票税金的补偿。由于钢铁企业生产线的工程项目规模庞大,且涉及技术门类众多,缺乏专业知识的银行往往难以识别。骗贷方式之二:虚造交易合同,借款人与贸易商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借款企业取得承兑汇票后去银行贴现,进而拥有贴现资金的使用权。在票据到期前,借款人再以采购设备或原料的形式将资金和资金使用费归还贸易商。这期间借款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购销行为只有票据交付而没有实物交付。由于钢铁业普遍施行订单交易,银行很难在贴现时判定交易性质。骗贷方式之三:通过少结转成本的方式,将骗贷资金成本及虚设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在途物资”及“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从而在获得资金的同时,既实现了对亏损的掩饰,也实现了账目资产及盈利规模的夸大。由于涉嫌造假,借款企业前核心管理人员被司法部门拘捕,而实际控制人台湾商人在该企业被宣布破产重整前逃离大陆。

1.2 利用贸易融资产品套现。此类骗贷手段更为隐蔽,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被沦为公司的融资工具,融资款被挪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或民间高息借贷市场等高风险领域。此类业务多选用具有市场风险较高、标准化、易变现等特点的大宗商品,如棕榈油、PTA等,有的企业在市场价格暴跌、商品一到港便出现大幅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大批进口开证,有的企业急于变现,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商品采购价格销售。

【案例二】某公司通过进口棕榈油贸易为地下钱庄融资。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利用他人名义注册了多家贸易公司,由这些贸易公司向其他企业借用信用证额度 (按交易金额支付代理费),由其代开远期信用证进口棕榈油,并指定将进口油运送存放至A公司储放。王某以低价迅速将进口的棕榈油转卖套现资金,而后将信用证套现来的资金进行短期民间放贷,获取高额利息。棕榈油贸易本身,则沦为融资的工具。因民间融资链条的收紧,王某的高利贷出现大量坏账,不足以偿付信用证贷款,又通过盗卖其他企业进口并存储在该公司的棕榈油进行资金周转,使得相关银行货权落空,最终东窗事发。案发后,市场才得知委托其他公司开证的公司与该公司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实际控制人王某以涉嫌合同诈骗案被依法刑事拘留。

1.3 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有的企业注册多家空壳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甚至根本没有办公场所,以无关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用于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虚构供销合同和资金转移便利,规避银行集团客户管理要求;有的采购和销售在境外的外资企业主对投资新设公司的实际投入极少,或利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由政府返还土地使用费,或以设备、技术作为资本金,更有甚者将注册资金抽逃,获得银行贷款后,再利用“高进低出”掏空企业利润。

【案例三】空壳企业隐藏关联关系、编造财务报表,伪造交易合同,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转移资金,骗取银行贷款。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何某调集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成立多家注册资本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企业”,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何某将注册资本抽回。从1995年起至2004年案发,共完成了对140多家公司的注册,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而实际运作控制上述企业的集团母公司反而没有工商注册。其中大多数公司不开展具体业务,而是充当走账和融资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伪造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等,以空壳公司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在骗取银行贷款后,何某将银行贷款在其注册的空壳公司间“走帐”等方式,归还先行到期贷款,同时还用于购置房产、个人挥霍。最终因经营不善、诈骗成本庞大等原因,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中亏损累积滚动,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何某无期徒刑。

1.4 利用同一项目或同一抵押物重复贷款。有的企业利用同一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及母公司所在地不同银行重复申请贷款;有的企业混淆子项目与项目整体的概念,以整体项目贷款后,又以其中一个子项目向另一家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利用第三方仓储方的监管漏洞和银行之间质押信息的不互通,以同一份大宗商品仓单在多家银行重复融资,或者借调别家货物放到第三方仓库里空单质押。

【案例四】某公司以自有产权的土地作抵押,从A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之后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复印产权证为借口,从A银行客户经理处骗出已作抵押的产权证后,趁机进行调包,将伪造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交还给A银行客户经理入库保管。然后伪造A银行解押申请等文件,将A银行抵押资产登记注销,将该抵押物再次抵押给B银行,同一抵押物获得重复融资,A银行抵押权落空。

2 骗贷背后的原因

企业骗贷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金融改革尚不到位、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建设。从微观角度分析,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投资扩张冲动与资金不足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大中型私营企业②是骗贷案件高发区,由于投资约束机制不健全,私营企业天生的投资扩张冲动在经济上行时期被激发,当银行正常融资不能满足其需求时,骗贷成为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创富之路。二是企业投资对象与银行信贷支持对象不符之间的矛盾。有些企业运作地下钱庄、投机房地产项目、投资高风险项目等利润率大、风险高的领域,是银行信贷政策不予支持的领域,企业则极力隐匿真实资金用途,伪造项目编造报表,骗得银行支持。三是银行“垒大户”与中小企业资金饥渴之间的矛盾。由于银行对优质客户有着一系列的优惠和绿色审批制度,有些中小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钦赖,为获得银行融资,不惜一切手段营造虚假繁荣表象,编造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不断以贷还贷做大企业,一旦达到银行所谓“优质客户”,各家银行的融资就像滚雪球一般迅速增大。此类企业经营基础薄弱,资金链十分脆弱,往往难以持续经营。四是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矛盾。在业务发展压力和个人利益驱动面前,部分银行职员风险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无视法律规章制度,或无意中违规违法,或有意默许、甚至内外勾结。

3 银行防范对策

3.1 加强贷款三查,落实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重点企业现场核查、延伸调查。贷款真实性核查应贯穿信贷业务全流程,尤其应发挥贷后跟踪管理及时甄别骗贷行为的作用。各家银行的目标客户定位应突出本行特色,避免各家银行目标客户定位雷同、盲目垒大户。银行应鼓励和引导企业以打造百年企业为目标,诚信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实现银企双赢。

3.2 银行职员应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类违规放贷行为与违法放贷罪表现形态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显,许多信贷业务领域一般违规行为转化为违法放贷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应清醒认识外部形势的复杂性和外部欺诈风险的严峻性,从保护自己职业生涯考虑,下大力气了解你的客户,加强学习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

3.3 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同业间增加信息共享,促进良性竞争。建立实时动态更新的黑名单库,对企业造假信息与同业共享,对造假企业形成震慑;同业之间建立信贷风险核查配合机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切实防范重复融资。

3.4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融资环境。我国中小企业因为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财务透明度不高等方面的制约,面临着融资难、资产质量低的困境。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发展物流金融等方式,使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得到满足,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案例资料来源于互联网.

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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