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
2012-08-15李晓红李洪坤
科技视界 2012年29期
李晓红 李洪坤
(1.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03;2.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 青岛 266700)
1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况
1.1 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发展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发源于英国,由英国人在18世纪50年代在衡平法院中首确立,然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却出现在美国。185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性以后,便将其归于衡平规则中,成为美国最早联邦民事规则的组成部分。时至今日,美国依旧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运用。此外,美国的部分州际立法中,也有关于股东代表制度的相关立法。
1.2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者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天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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