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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法制度在汉代社会保障中的现实意义

2012-08-15古丽娜阿扎提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期

古丽娜·阿扎提

(伊犁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新疆 伊宁 835000)

中国古代社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伦理观念加以维系。宗法是一种与宗族紧密联系,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制度和规范体系。中国宗法制度因氏族制度瓦解不彻底,容留了族权 (即父系家长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利)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创造,有了人才有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即人化。广义文化包括人类的一切创造,由三个部分组成: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精神文化。”[1](p1)梁漱溟先生曾说:“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2](p11)宗法制度在中国持续了几千年,至今还在发挥着重要影响。著名学者梁启超曾指出:“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治国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3](p432)

一、宗法的涵义及宗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何谓宗法?海内外学者见仁见智,从不同角度作了界定,但至今众说纷纭。钱宗范先生认为“宗法制度,这是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4](p1)瞿同祖先生认为:“宗法原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亦随而瓦解……而且严格言之,宗道兄道也,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后世根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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