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法制统治功能与殖民地统治秩序构建——以伪满洲国为例
2012-08-15王坤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1期
王 坤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殖民地法制主要是指宗主国在其殖民地确立和推行的法律体制,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其殖民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殖民统治秩序的构建与调节上,即通过殖民法律的实施,从宗主国的视角衡量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形成有利于宗主国的社会价值评判尺度,调节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以构建有利于宗主国的统治秩序,维护宗主国在殖民地的统治。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洲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殖民法制体系,而伪满洲国作为日本帝国主义傀儡国家的这种尴尬地位,决定了这套法制必然是一套彻头彻尾的殖民法制。
一、伪满初期的殖民立法与社会统治秩序构建
九·一八事变以来,东北人民反满抗日情绪不断,爱国的东北民众以结社、集会等形式,传播反满抗日言论。为此,1932年9月11日,伪满政府公布了《治安警察法》,这是一个取缔东北人民结社、集会与言论自由的法令,对东北人民的结社、集会、言论做出了种种限制。该法第五条规定:“秘密结社严加禁止”;第九条规定:“在室内外举行公众集会或者组织多数人参加活动时,发起人必须在3小时前向相应的警察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场所、经路和时间”;第十一条:“警察官认为集会或屋外集合之讲演论议有紊乱安宁秩序或妨碍善良风俗之处者得命其中止”。[1]
伪满洲国成立后,东北的广大爱国官兵、工人,农民、绿林武装等各界爱国人组成“抗日义勇军”烽烟遍起,严重威胁日本在东北的统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