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土贡制度研究综述
2012-08-15张文婧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1期
张文婧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土贡,即“任土作贡”,源于夏代,直到汉代,贡赋才逐渐分离。有明一代,统治集团为了维持其正常的运作,其需要是多方面的,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可能通过田赋加以满足。即使是官办手工业,其物料来源及生产者也是诉诸民间。更多的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即通过土贡的方式,作为明代田赋收入的补充。
一、中国古代土贡制度的整体性研究
肖也珍先生的《读马端临的<文献通考>》[1]一文简要叙述了土贡制度的历史沿革土贡扰民这一危害。傅筑夫先生的《抑商政策的产生根源,贯彻抑商政策的三项制度及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一文中,讨论了土贡的性质、作用、范围、种类,认为土贡制度是封建政府抑商政策的支柱之一。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吕维新在《论贡茶》[2]中提出了贡茶制度是统治者为满足其自身的需求而采取的一项重农抑商政策,贡茶除了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外,客观上促进了茶叶技术的进步,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必然会走向衰落直至消亡。高粱在其论文《古代渔业的土贡》[3]介绍了明代的常贡分两种:岁办和采办,愈办愈繁,还增加了招商置办,土贡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性质,特别是折办以及中官的出现。
二、明代土贡制度研究综述
关于明代土贡的史料记载,《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八《土贡考》中规定:“凡上贡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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