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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自治』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2012-08-15文/刘行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建设

文/刘 行

自2012年5月开始,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地区开展社区环境大整治,街道办将西里三社区作为试点,推行以社区居委会、居民为主体的社区自治拆违模式,通过举行社区居民、党员广泛参与,违建责任者“旁听”的听证会,最终确认向违建户发放通知,选择自愿拆除或由社区帮拆,逾期不拆则联合拆除。在街道办、城管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社区自治模式一天拆掉了13处私搭乱建的门店。

自治、听证、参与,彰显出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努力方向。但是,自治不是万能,也并非没有边界。经过听证、参与等正当程序的过滤,形成多数人的意见,绝不意味着得出的结果一定公平、正当,相反,许多时候,我们当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这就是说,自治可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区居民、代表和违建者的意见,通过对话、沟通、辩论,说服涉嫌违建的居民自拆,而不能在责任人反对的情况下,对违建实施强拆。

要知道,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已超越了社区自治的边界,法律早已将其剥离居民可以自力救济的范围,纳入了国家公权范畴。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固然无合法性,责任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违法建设之上并不一定没有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以及违建责任人在查处和强拆过程中陈述、申辩、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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