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守护蓝色国土
2012-08-15吴恩玉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吴恩玉
2012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内容以及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求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二是要求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围填区和禁围填区;三是要求明确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此外,条例还要求已经明确的填海造地的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细化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海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互衔接,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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