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部分国家(地区)药事服务补偿机制及调剂费收费方式研究
2012-08-07海沙尔江吾守尔吴可史录文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北京009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北京009
中国药房 2012年1期
海沙尔江·吾守尔,吴可,史录文,2#(.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北京009;2.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北京 0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药事服务费的设立是体现药师劳动价值的必要手段,也是药学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笔者通过Pro-Quest、EBSCO、SPRINGER等数据库进行搜索、整理,以dispensing fee、pharmaceuticalservice fee、pharmacy fee为关键词查到文献共计42篇,其中有效文献18篇,涉及范围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在内的共计10个国家和地区。本文通过研究国外部分国家(地区)药事服务补偿机制及调剂费收费方式,为我国药事服务费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 国外部分国家(地区)药事服务补偿机制
国外许多国家(地区)实行医药分业制度,医师专职于疾病诊断和开具处方,药师依据医师处方调剂药品并提供药学服务。国外医院一般不设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主要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用药服务[1,2]。患者一般通过社会药房获得处方药品。从广义上讲,药事服务就是指医院或药店向患者直接提供药品的服务(如采购、储存、管理、分发等)及与之相关的专业药学服务(如审方调剂、用药咨询、用药教育、静脉药物配置、药学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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