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探讨Δ
2012-08-07周绿林邹玲红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中国药房 2012年1期
周绿林,邹玲红(江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2009年“新医改”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此后,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2010年《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作了明确规定,即: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1]。
积极探索取消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已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对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研究多局限于补偿主体方面,在补偿方式尤其是补偿金额方面研究较少[2~6]。本文在对当前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方面对补偿机制进行全面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1 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偿的必要性
1.1 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定位使之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但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并不等同于医院的公益性,医院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个体,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其没有积极自动实现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的特性。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只能通过政府来实现,政府财政如果不保障公立医院实现公益性,医院必然会产生逐利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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