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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的环境责任

2012-08-06刘耀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苹果公司供应商

[摘 要]苹果公司处于产业链的顶端,它研发、设计而不生产产品,其产品以外包的方式将零部件和整机的生产通过供应商主要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这些供应商在生产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苹果公司和它的供应商共同承担责任。苹果公司对其供应商具有强大控制力,相应的,它应当承担环境核查、环境准入、环境验收及赔偿最终担保等责任,而其供应商应则应遵守所在国的环境法律,履行好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损害赔偿等责任。

[关键词]苹果公司;供应商;环境责任;环境损害赔偿

2007 年以来,苹果公司以其时尚设计和创新技术,推出了iPad、iPhone等一系列 IT产品,引发市场销售的阵阵狂潮。2011年2月,苹果公司打破诺基亚连续15年销售量第一的地位,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2011年8月10日苹果公司市值超过埃克森美孚,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每当苹果新品推出的时候,在世界各大城市,大批粉丝甚至会彻夜排队,希望最先拥有和尝试这些产品。

但是,在时尚靓丽的外表后面,苹果的产品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另外一面:污染、侵犯和毒害。这一面深深隐藏在其秘不示人的供应链中,很少为公众所了解。当苹果不断刷新销售记录的同时,生产苹果产品的员工却遭受有毒化学品的侵害,许多中毒工人还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中煎熬,周边社区和环境受到废水、废气的污染。

一、苹果公司污染环境的另一面

2011年8月31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牵头的五家环保组织经过半年多时间调查后公布了一份苹果在中国供应链的污染地图。这是中国环保组织所做的第二季调查报告。此次调查报告列举了22家企业的污染问题,加上第一季调查报告列举的5起污染问题,包括苹果在内共有27家供应商在此次调查报告中被列举出来。作为目前全球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在迎来其巅峰时刻的同时,因其庞大生产链上的污染问题,使其生产的产品在世界畅销的同时也收到了不少人的质疑。一份名为“苹果的另一面”的调研报告将苹果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份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三家民间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苹果公司污染、侵犯和毒害一直深藏在其秘密的供应链中,公众对其供应链的了解少之又少。这份报告列举了10起苹果公司供应商违背职业安全承诺、违背环境污染承诺、违背确保工人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的承诺的事件。这些供应商分布在苏州、广州、东莞等地。这些事件包括,富士康连发12起员工跳楼、联建科技正己烷中毒、南玻集团下属企业多次废气超标等。按国际惯例,绿色供应链即要求把环境保护意识、“无废无污”、“无任何不良成分”及“无任何副作用”贯穿于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整个产品链条中。[1]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苹果公司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劳工权益三方面,都违反了自己的承诺。2010年4月份,他和其它33家环保NGO联合发布了第一期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涉及苹果、松下、海尔、诺基亚等众多知名品牌。报告内容包含“利用公开信息加强供应链管理”、“推动供应商作出整改并公示环境信息”、“推动环境管理向供应链深处延伸”等10个选项。2010年4月环保组织第一次向苹果负责人发出邮件,指出3家重金属污染违规企业,有可能与苹果公司有关,希望苹果公司确认。期间苹果公司一直否认收到邮件或者不能确认邮件中提到的供应商与苹果公司有关。2011年7月15日中国环保组织终于得到苹果公司供应商责任经理的电子邮件,第一次就环保组织提出的IT业供应链问题作出回应,否认与环保组织提到的3家问题供应商有关。2011年7月22日环保组织再次发信,提出更加具体的违规供应商案例,但之后就再没有得到任何回音。[2]

二、苹果公司的环境责任

世界知名的IT品牌,大多已经不再自己进行生产,而是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把生产外包给产业链上成千上万的企业。看上去,它们可能无比“绿色”,但实际上不过是将环境影响转移到了外包企业所在地而已。IT产业普遍涉及的多个生产过程污染相当严重,排放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而其内部那些即使纤尘不染的车间,也因为有害化学品聚集而成为职业危害的重灾区。苹果公司是个典型的依赖代工厂进行生产的IT举行跨国企业,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和伤害问题,并没有因为苹果外包生产就消失。根据“利益相关”的理论,苹果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的主体,不仅仅要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还应该照顾到消费者、员工、政府以及环境的利益。因为盈利的目标要基于各方面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因素,其中当然包括了环境资源。而现今的环境资源已被认为是稀缺的和有限的,如若肆意的污染和破坏,将对人类造成空前的劫难。因此公司的盈利应该兼顾保护环境,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再者,保护环境的责任也可为苹果公司带来品牌效应和公众的赞誉,并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良好的评价,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经济目的。在当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将环境责任加入到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当中,来提升企业形象。

通过污染和毒害形成的超额利润,大多被苹果拿走;而追究毒害和污染责任时,苹果又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在供应链利益分配中拥有极大权利的苹果却不对供应链出现的环境污染和劳工毒害承担任何责任,这非常不合理。权利和责任应该对应,有多大的权利,理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本是常理。苹果公司将其产品零部件的生产外包到我国,凭借其品牌优势,占用了大量的资源,包括人力、自然资源等,并取得了高额的利润。既然取得了如此多的经济利益,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理原则,苹果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苹果公司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至少包括环境核查、环境准入、环境验收及赔偿最终担保责任。所谓环境核查,是指对所管理、控制对象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政策、环境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以保证其符合特定标准和要求。环境准入则是就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政策、环境控制措施设定特定标准(例如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只有符合该标准的对象才有可能成为合作伙伴,亦即将环境方面的要求纳入合作条件之中成为必须考虑因素。环境验收是指提出某项环境管理或控制要求后,对所管理、控制对象的完成情况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验收。环境核查与环境验收的区别在于,环境验收是针对特定项目的,而环境核查是定期不定期的,一般针对的是整体状况的检查。赔偿最终担保责任是指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发生污染环境行为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污染与上游企业的控制、管理不力有密切关系,因而上游企业应当就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法律责任承担最终担保责任。苹果公司作为IT产业链的巨鳄,对下游供应商有强大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它在产业链中居于利润最高的顶端,获得的巨大利益,相应的也应承担赔偿最终担保责任这一环境义务。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污染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济,而且有利于苹果公司更加注重在环境管理方面对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加强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从源头控制污染。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的现实状况要求具有经济优势的跨国公司来承担责任。跨国公司与母国建立了共生共息的和谐关系,因而多关注于母国的环境保护,对供应商所在国不加重视。但是供应商所在国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力度不够,环境意识不强,特别是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而给予跨国公司优厚的待遇,降低进入的门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些都不利于供应商所在国以后的经济发展。很多国家在经济腾飞阶段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是在后来的治理中国家和企业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跨国公司原始积累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他们理应在可持续发展上体现示范作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三、供应商的环境责任

南京绿石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这两家环保组织从网上看到了许多针对苹果疑似供应商凯达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鼎鑫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鼎鑫电子”)的公众投诉(资料显示自2006年以来,居民不断反映受到企业废气、噪声、废水的影响,特别是凯达电子的喷涂废气和鼎鑫电子的酸性废气)。[4]2011年4月、5月和7月这两家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三次前往两家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到凯达电子和苹果的供货关系。在环保组织创建的污染地图数据库中,有一条记录显示凯达电子“擅自延伸作业,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被昆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擅上生产线的生产,处罚100000元”,2011年6月3日发布的《昆山市2010年度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公示》显示,凯达电子被评为黄色企业,即“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鼎鑫电子为欣兴集团在昆山的生产基地,而欣兴是苹果的PCB疑似供应商。在污染地图数据库中,鼎鑫电子于2005年被评为“红色企业”,即“作了控制污染的努力,但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达标率大于50%小于80%”,2007年该企业被评为“黄色企业”。

这一事例反映了蘋果公司供应商污染环境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采用不健康的工艺或原材料而引发职业危害。

作为一个典型的品牌输出企业,苹果公司负责创意和设计,而产品制造由供应商提供。从一些公开的产品拆解报告和产业分析文献中看到,苹果公司的供应商遍布全球。苹果公司很注重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产量要稳定、充足。此外,零部件的生产工艺要求非常高,通常苹果公司选中的供应商都是这个领域内的龙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实力。由于苹果产品对零部件生产工艺要求过高,所以在生产初期经常面临生产良品率不足的问题,影响了苹果的供货。那么,不排除其供货商在生产时采用一些有毒甚至非法的工艺来保证供货,联建科技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供应商发生环境违规,一方面显示苹果公司在供应链环境和社会责任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另一方面,也说明供应商自身罔顾所在国环境法律,或者钻了所在国环境法律不健全的空子,没有承担其应当负起来的环境责任。具体而言,供应商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至少包括: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安装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装置或设备;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材料;发生污染后及时处理,对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等。更进一步的,供应商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改进技术,不断减轻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对工人的危害,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多努力。

四、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的环境责任的承担

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跨国公司应就其经济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承担责任。从目前苹果公司关于环境损害实际情况来看,行为者自己往往并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由他人或社会来承担其造成的后果,这显然是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因此,跨国公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凡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有责任支付赔偿并承担弥补损害的费用,这是已被许多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原则(例如,污染者负担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一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污染措施的成本将由污染者承担。承担的方式是将污染控制的成本纳入自己的生产成本中,也即环境成本内在化,这一措施有助于避免将环境成本转嫁到第三者的身上。因此,跨国公司必须承担环境成本并注意环境成本效益问题。

任何一家出产大量硬件产品的企业,都必须承担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这一点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苹果公司不再保留自己的工厂,小到一颗螺丝钉,也完全依赖代工厂进行生产,苹果坚持将责任完全推给供应商,如果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那么控制世界市场主要份额的大型品牌都可以通过外包生产,规避其产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和劳工损害。其结果必定是世界范围内的污染转移。供应商违规超标,无视环境和工人的健康,其目的在于降低成本,赚取超额利润。而公开材料显示,苹果作为立于产业链高端的买家企业,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占有绝对的优势。权利和责任应该对应,有多大的权利,理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本是常理。苹果等品牌的外包生产不同于一般的采购行为。多方信息显示,苹果在供应链管理中介入很深,从材料的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无尘标准的控制,都有相当的介入,而这些介入在多大程度上对污染和毒害产生了影响,苹果公司有责任做出披露和说明。

IT产业链企业明显缺乏遵守环境法规的动力。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动力来自严格的法律监管,如果违反环境法规,企业将受到严惩。但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律的执行还不如人意,大量企业宁愿交罚款而不愿意控制污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苹果公司在采购中只问价格不问环境表现,相当于变相鼓励供应商降低环境标准去赢得订单。苹果品公司是规则的制定者,如果达到环境要求成为采购标准的一部分,多数供应商就会有意愿投入成本加强污染控制。作为苹果供应商一个主要所在国,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提高环境标准。我国环境标准已经成为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还有很多生产工艺没有排放标准,这就是跨国公司污染转移得以实现的原因。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环境标准尽可能符合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

供应商所在国提高环境标准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履行环境义务,承担环境责任。

首先,要建立和执行统一的环境控制政策,从源头防止污染。尽管现在多数跨国公司都建立了自身的环境政策,但是它们往往实行双重标准,即在母公司以外的东道国执行较宽松的环境政策,此外,放任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的环境违规行为。所以,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首先要做的是建立和执行统一的环境控制政策。

其次,要及时披露环境信息,接受执法机构和公众的监督。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①但是基于很多原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还难如人愿。正因为如此,公众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环境信息,不仅难以形成监督企业的力量,而且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容易因不信任而引发冲突甚至群体事件。从国际、国内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环境信息公开可谓大势所趋,跨国企业及其供应商应当顺势而为,要及时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要设立环境赔偿基金,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是有波动的,例如曾经为业界翘楚的柯达公司现在正准备申请破产保护,②因此,设立环境赔偿基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避免企业在不景气或者濒临破产的时候,也能让污染受害者得到赔偿。而且,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有应急处理机制,即可避免损害扩大,也能让污染受害者得到妥善安置。

当然,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承担上述環境责任是以其遵守所在国法律,才取污染防治措施为基础的。如果连守法的最低标准都达不到,这样的企业不仅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也将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无异于自掘坟墓。

五、结语

目前,跨国公司在履行环境责任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对人权的侵犯、对环境的破坏及对东道国经济安全的威胁等等。除了依靠跨国公司自觉履行环境责任外,还必须依靠外界的力量来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环境责任。苹果公司的污染问题不单单是苹果公司一个企业的问题。首先作为一家大型跨国企业,在整个苹果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链条中,是苹果公司获得了最大的利润,其应该勇于承担企业的环境责任;另一方面,代工工厂按照正常的生产程序是不应该产生那么多的污染的,监管的缺失也是造成污染的另一个源头。以后将有更多的欧美大型跨国企业带着技术、品牌、管理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制造后将产品销售到全世界,要解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当前存在的众多问题,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我国除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自身方面做好工作外,还要积极地与国际接轨,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跨国公司及其供应商会在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路上越走越好。

[注释]

①2007年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范。该《办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有关部委发布的第一个配套信息公开法规,它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公开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办法》将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且设立专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即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如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国家强制要求公开包括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对非污染严重的企业,国家则不作强制性要求,但鼓励自愿公开。

②百年柯达即将破产落幕:昔日地位堪比当今苹果:中国网,2012年1月6日,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20120106/466454.shtml。

[参考文献]

[1]何海宁,袁端端.绿苹果还是黑苹果?——“苹果”供应链的秘密[N].南方周末,2011-1-19.

[2]张敬伟.毒“苹果”的诱惑与警示[N].中国经济周刊,2011-3.

[3]常成.谁在架空环境核查制度?[N].南方周末,2011年4月7.

[4]鲍小东,胡清.苹果中国污染地图[N].南方周末,2011年9月1.

[5]宋树娟.公司的社会责任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07.

[作者简介]刘耀,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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