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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论住宅问题》对我国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启示意义(下)

2012-08-01郭玉坤

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1期

○ 郭玉坤

(本文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三、住房问题解决方案的争论

住房短缺问题已经变得十分引人注目,那么怎样解决住房问题呢?不同学者立场不同,提出的解决方案存在很大差异。

(一)蒲鲁东主义者主张“工人拥有住房所有权”

对于德国大城市的住宅短缺问题,蒲鲁东主义者一方面要求每个工人都有自己的、归他所有的住房;另一方面,认为住房租赁制是一种剥削,提出工人以分期偿付的形式拥有住房。即“每个工人、小资产者和资产者,都要通过逐年分期付款先成为自己住房的部分所有者,然后又成为住房的完全所有者。” [2](P153)

恩格斯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近20年来德国的工业发展,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个十分独特的解说。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没有这样多的雇佣工人不仅是自己住房的所有者,而且是自己的园圃或田地的所有者。”[2](P135)同时,拥有住房所有权对工人其实是不利的。“这种在蒲鲁东看来很革命的办法,现今已在世界各国被投机公司采用着,这些公司用提高租价的办法来让承租人偿付比房屋价值多一两倍的价值。......多尔富斯先生及其同行把可以逐年分期偿付的小住房卖给自己的工人,就是力图磨灭工人的一切革命精神,并用这种地产把他们束缚在他们做工的工厂里。可见,蒲鲁东的计划不仅丝毫没有减轻工人阶级所受的苦痛,甚至反过来直接危害工人。” [2](P155~156)

我国现在的住房按揭与蒲鲁东主义者提出的“分期偿付”方法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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