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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2-08-01涂仕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涂仕华 张 工

(1.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西 南昌 330038;2.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 南昌 330003)

从上世纪90 年代开始,两岸的经贸往来日趋频繁。 特别是从2002 年开始,大陆与台湾地区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岸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促使两岸经贸投资关系进一步深化。 截至2011 年4 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935 个,实际利用台资528.1 亿美元。[1]从1991 年到2008 年,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额高达755.6 亿人民币, 约占台资岛外投资的57.13%。[2]在2009 年和2010 年,台湾地区投资在大陆接收的全部外资中分别占5.2%和5%。[3]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顺差不断扩大(见表1)。[4]

表1:2005 年-2008 年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可以概括为“两少”。即一是大陆入台投资的项目少于台湾地区投资大陆的项目; 二是大陆入台投资的资金总额少于台湾地区投资大陆的资金总额。 “两少”现象的存在是与两岸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相关联的。

一、两岸投资法律保障的制度比较

(一)两岸颁布投资政策法令的比较

1. 大陆在上世纪80 年代初就向台湾地区开放了投资市场,并颁布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1983 年,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发布,台湾同胞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 除享受经济特区现有全部优惠待遇外,再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使用费、 免征关税等方面的特别优惠;1988 年7月,大陆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第一部专门性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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