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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法律思考

2012-08-15王菊香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张 桔 王 深 王菊香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南昌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330038;3.中共湾里区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4)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近30 年,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其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如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有效治理,必将给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提供保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治理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的演进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被认为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从国家层面上看, 最早涉及“两非” 内容的是1994 年10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该法第32 条第2 款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1995 年8 月,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重申了第32 条第2 款的规定, 并规定了合法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但《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 都没有涉及到直接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飙升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2001 年6 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5 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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