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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

2012-07-18李林

关键词:公民法治法律

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72)

·学术热点·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

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72)

法治文化在概念位阶、产生历史和价值取向上与法律文化有区别,在概念内涵、研究重点、价值取向和存在形态上与文化法制也不同。法治文化包括精神、制度和行为方式三个层面,具有国家意志性、意识形态性、人民民主性和制度构建性等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混合法系”等四个比较向度。其要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当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认真研究和着力解决六大基本问题:一是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政治导向性、内容法律性、背景文化性、过程长期性和受众实用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坚决清除和改造公民中存在的非法治文化;三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强化其公仆、法治、服务和责任等意识,牢固树立其执政、民本、人权、法治、民主等观念;四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电影产业促进法、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文化立法,健全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以及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特征;公民意识教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文化立法;宪法和法律实施;人权

一、法治文化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界定

“文化”内涵,一是广义上的,即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二是中义上的,即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狭义上的,即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精神文化。在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文化”概念在多种含义上被使用,所以我国文化概念具有多义性、相对性、可变性的特点。关于法治文化的界定,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广义法治文化内涵包括精神、制度、行为方式三个层面。此外,还可以从主体、载体、历史等维度来理解其丰富内涵。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有区别,两者的概念位阶不同、产生历史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也有区别,一是“法治”不同于“法制”,两者在价值取向、基本内涵、主要原则、实践要求等方面有着重要区别;二是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研究重点不同;三是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同;四是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不同。①关于法治文化的界定以及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区别等,详见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载于《新视野》,2012年第3期,4—10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6期,11—16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尊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国家意志性、意识形态性、人民民主性、制度构建性以及社会性、民间性、地域性和自发性等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混合法系”四个比较向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政治哲学、法政治学和意识形态层次,包括五项要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二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政层次,包括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权利的人权原则,民主政治、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原则,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的立法原则,依法行政的政府法治原则,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原则,控权制约的权力监督原则;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操作和实施层次,包括具体的法治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可预测性、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统一性、法律的可诉性、法不溯及既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国情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来确认、保障和实现的法治价值;是要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当家做主的基本治国方略;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向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详见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5—18页。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关于“六五”普法的决定,都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认真研究和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二、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特征

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应当把握以下规律特征。

一是导向上的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党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坚持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不能只讲法治不讲政治,更不能只讲政治不讲法治;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实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有机统一。

二是内容上的法律(法治)性。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并通过制度、规则等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性是其区别于道德、纪律、宗教戒律、乡规民约、党内规章等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充分体现其法律(法治)性的特征,形成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并运行以法律为构建基础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普法制度、依法办事制度、守法制度、诉讼制度等),遵循并创新以法学为学科支撑的各种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理论学说,等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和人治文化,也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和法治意识形态化。

三是背景上的文化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中华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治文化的影响,吸收了道德文化、宗教文化、社会文化、政治文化、行为文化、管理文化等文化因素,是人类先进文化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本身是“文化建设”,必然具有“文化”软实力的特征,即民族的凝聚力、国际的影响力、社会的稳定力、道德的影响力、统一的向心力、历史的传承力、舆论的导向力、宗教的替补力、文艺的创新力、时空的定位力、信息的控制力、新潮的同化力、时尚的倡导力、知识的保护力、文明的扩散力、生态的平衡力、文化的主权力[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把文化软实力的一般特征与法治文化的专业特征结合起来,把文化建设的一般要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性和文化软实力的内在特征。

四是过程上的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是相互依存、紧密结合的实践过程,由诸多因素所决定,必然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首先,“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2]。这个历史特征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彻底否定和铲除人治文化,清除和改造非法治文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其次,西方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经历了古代文明、古希腊文化、罗马帝国、神权统治等千年以上的历史,近代以来又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至今尚不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第三,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体现,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养的全面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第四,社会大众真正认同法治、信仰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五是受众上的实用性。“文化总是人文化,生活总是人的生活,历史总是人的历史。”[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人的影响和教化,离不开传播手段和传授过程。从个人和社会角度看,为什么要实行法律的统治、接受法治的约束、信仰法治的文化……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根据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传播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付诸实施而逐步形成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的。在我国,则主要是执政党和国家精英在对“文化大革命”等惨痛教训的反思和对实行“人治”的否定过程中,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选择了“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如何把执政党和国家精英选择的法治道路变为社会大众的选择及其生活方式?法治如何才能被社会大众自觉遵守?主要靠外在的力量是行不通的。根据实际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法治和依法治国,决定了要把国家法治的要求内化为社会大众的价值认同和信仰习惯,其内驱力必然是“实用主义”的,即法治的有用性和有利性。西方国家解决社会大众对法治的内需力问题,主要依靠大众化的宗教、文化教育和道德说教,辅之以利益诱导和国家强制力。在我国的法治文化中,由于缺乏宗教文化的支撑,不得不更多地采用普法教育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趋利避害式的利益引导,在这个基础上再逐步从利益驱动转向内在需求,使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文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从一定意义上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以下简称“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可以更好地夯实依法治国的思想文化、道德伦理、政治理念的基础,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公民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从政治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从法学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和法律意识,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加强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等。这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尊严。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公民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4]1-2。

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制宣传教育运动,但对公民教育都很重视(还有人权教育)。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日本公民教育的宗旨是:具备成为符合民主主义原则的国民自觉意识,持有成为社会及国家未来建设者而努力的态度,培养起关心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的良好修养,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而自主行动的能力。在国际上提出了“世界公民教育”,国际政治社会化和教育研究委员会在1992年的圆桌会议上,把“制度转换中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教育”列为主题。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地区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4]1。

加强公民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4]2。加强公民教育,必须坚决清除和改造公民中存在的非法治文化。当前,在我国公民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非法治文化现象的主要表现:一是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信谣言不信法。二是以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甚至违反法律获利致富为荣,以尊法守法为蠢,例如笑贫不笑娼,不违法难致富,老实人吃亏。三是在某些群体中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偷工减料以及暴力抗法、贿赂拉拢等所谓“非法经验”颇有市场,不胫而走。四是非法治观念的谚语通过某些影视文学作品、民间街谈巷议等渠道不断复制传播,例如法不责众(法不罚众),偷书不算偷,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拿白不拿、不打白不打”,见钱不捡是傻瓜,不知者不为罪,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5]10。

在公民教育中,有些内容是与正在进行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有些内容则是法治宣传教育所没有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更好地夯实依法治国的思想文化、道德伦理、政治理念的基础,有利于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4]2。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的文化。毛泽东说: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决定一切。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包括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都是如此。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重视与否,关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成败。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发展过程,必须依赖领导干部的重视、支持和参与,才能成功;第二,我国的领导干部是社会和公众的楷模,他们的言行举止以及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对社会具有极高的正面示范作用;第三,我国历史上的政治文化,历来是上行下效,“群众看干部”,上梁不正下梁歪,他们的违法犯罪、贪污腐败,对社会法治文化具有较大的负面破坏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反对和清除各种人治文化。当前,领导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人治文化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权大于法,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二是朝令夕改,法律无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用政策、文件、命令、指示等取代法律规范,使法律和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对司法案件“批条子”、“打招呼”、“作指示”,随意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四是把法律和法治当做对付群众的手段和惩治他人的工具,以法治民、以法治群众、以法治人,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己。五是贪腐文化盛行,以以权谋私为荣,以依法办事为傻,“丢掉一顶乌纱帽,抱回一个金娃娃”,“牺牲一人,幸福全家”,“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力不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败。六是崇尚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命令方式,轻视甚至放弃法治原则、法律手段、法律制度和民主法治方式。七是官本位,推崇特权享受,轻视人权保障,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等。

通过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要强化其四个意识:一是强化公仆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永远是仆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二是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服务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公仆的理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公仆的行为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四是强化责任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铭记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如果滥用权力,将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要求其牢固树立五种观念:一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二是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四是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五是人民当家做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5]10。

五、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有法可依的文化。有法可依不仅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得到解决,但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完善立法制度方面:一是要着力解决“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以及行政立法扩大化”等问题,从立法权的享有和行使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二是要从制度上、程序上、机制上全面深入推进民主立法,不仅要有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民主立法形式,更要注重立法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利益博弈和相互妥协;不仅要坚持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也要坚持立法是人民内部各种利益诉求相整合的体现,真正使立法成为沟通信息、协调利益、平衡关系、调解矛盾、减少冲突的过程,成为通过人民民主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三是尽快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立法会期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审议制度、立法表决制度、法律清理制度、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立法解释制度、授权立法制度,建立宪法委员会制度,推行立法助理制度、立法旁听制度,强化专职常委制度。

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不仅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等问题的理论研究,而且要加强对法律体系中薄弱环节的立法工作,当前尤其需要加强文化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中,文化立法不仅数量少,而且没有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分散于从宪法到其他部门法当中。许多文化立法是行政法规,层次不高。

根据北京市《文化法制环境建设调研报告》,目前我国文化法制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求:一是文化立法总体薄弱,在一些重要领域尚属空白。例如,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艺术品管理、专业文艺发展、对外文化交流、行为艺术等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二是文化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型业态缺乏相应规范和促进。例如,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站数量和所载信息量远远超过传统媒体,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规制,是薄弱环节;再如,对于微博、QQ、网络视听点播、室外视频广告、手机垃圾短信、电台和电视台频道分配等,也缺乏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三是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完善,还有的是立法规定比较原则,需要予以细化。例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等[6]。

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我国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文化立法:

一是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着力解决的问题是:电影市场发育不健全,电影票价偏高,普通群众看不起电影;电影院数量相对较少,许多群众看不到电影;电影创作过程中制约因素过多,不利于操作、摄制好的电影,导致电影质量不高,精品不多;投资电影产业风险较大,缺乏资金、人才等资源的稳定投入。

二是制定图书馆法。着力解决图书馆的设立和设施建设、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现代化建设、图书馆队伍建设、保障公民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等问题[5]9。

三是制定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着力解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许可制度、广播电视传输运行制度、广播电视传输公众权益保障制度、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保护制度、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应急保障制度、促进“三网融合”的双向准入制度等[5]9。

四是健全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博物馆条例,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等[5]9。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新闻法律制度,把握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

五是健全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法制建设力度,制定电信法,健全网络信息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六是健全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旅游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志愿服务法、慈善事业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法律制度。

六、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文化。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根据《中国法学网》对我国法律实施状况的网上调查,得出的数字值得深思。调查问卷如表1:

表1 当前我国法律实施的状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文化的价值在于行动。如果说,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是着力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宪法和法律实施得不好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比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因此,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重点,应当是解决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使宪法法律实施与立法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与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要求:一是执政党始终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自觉履行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政治职能,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表率。二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始终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全面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强化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当务之急是尽快设立全国人大的宪法委员会,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制定国家机构编制法,修改预算法和监督法。三是以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契机,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的角色关系,把社会的归还社会、市场的归还市场、公民的归还公民,用法律和制度巩固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确认和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权力的正当性,通过“良法善治”防止杜绝行政体制改革倒退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的举措合法化。四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法治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以法律为主要依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制度上根除“闹而解决”的顽疾,改革完善信访制度,取消领导人批示案件的做法。同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消除司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避免它们成为为地方利益服务的“地方的检察院”、“地方的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的文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化要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来看,人权是以人为本的权利和法治表现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应当做到:一是应当把宪法宣示的各项基本权利法律化,全面完善人权保障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制度;二是加强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加快审议批准这个公约;三是进一步修改刑法,大幅度减少死刑的刑种;四是抓紧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使之能够适应尊重保障人权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着力解决“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等老大难问题,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六是抓紧起草并认真实施新一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朱相远.首都文化建设与软实力[G]//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194-196.

[2]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G]//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2.

[3]周熙明.我国文化建设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G]//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209.

[4]阮占江.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一席谈[N].法制日报,2007-11-20.

[5]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J].新视野,2012,(3).

[6]柳纪纲,张引,等.文化法制环境建设调研报告[G]//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红旗出版社,2012:70-78.

[责任编辑:张莲英]

D920.4

A

1009-1971(2012)05-0001-06

2012-06-19;

2012-08-09

李林(1955—),男,山东招远人,院学部委员,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立法学、人权理论、法治理论、宪政民主理论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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