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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完善

2012-07-13肖小凤王善平唐红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年5期

肖小凤 王善平 唐红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其责任形态上的二元性,既契合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重于资合”的本质特征,又符合事务所控制风险和发展规模的双重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功能实现首要在于落实合伙人的资格安排和事务所内部的决策权配置,其次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完善,具体包括: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替代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审计收费机制等。

关键词: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决策权配置;

2007年我国发布实施了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提供服务的审计行业而言意味着新的契机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2012年新年伊始,财政部又召开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抓紧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的配套措施。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究竟怎样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合伙企业的内部及外部相关方的利益目前也存在疑问。本文在探讨合伙制度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生产组织特征,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提供理论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功能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合理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合伙人资格和决策权配置,更需要建设和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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