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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词”忌泛泛而谈

2012-07-12宋山龙

检察风云 2012年15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公诉人法理

文/宋山龙

“教育词”忌泛泛而谈

文/宋山龙

本刊在《咬文嚼字》杂志主编郝铭鉴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在上海政法学院宋山龙先生的鼎力相助下,开设了“法言咀嚼”栏目。其初衷就是通过对法律文书、涉法报道等法律文字作品的咀嚼,以规范法律语言,普及法律常识和探究法理内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刊开办此栏目是法律文化宣传工作的一种尝试。在此实践中,恳望得到司法战线同仁和广大读者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欢迎大家为本栏目提供各类法律文书以供咀嚼。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者,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在法庭上,公诉人为了教育被告以及旁听庭审的现场群众,将宣读一份“教育词”。张伟抢劫案的教育词,虽然苦口婆心、情真意切,但在选字用词、组词成句、逻辑法理等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和颇有普遍性的一些问题。该教育词好像什么问题都说到了,但其实却没有突出要害,流于泛泛而谈。

一、选字用词草率随意

1.错字、漏字、衍字

[4]、[5]、[6]、[15]、[16]、[17]等处的错字、漏字、衍字,大多因打字和校对时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的。

2.冗长啰嗦

[10]处“你父母(他们)有多少天没有睡好觉,有多少(的)后悔和内疚。他们甚至认为你(们)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完全是因为他们给你的关怀、教育太少。而现在,他们更(是)愿意付出一切让你重新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3.用词不当

[1]处“尊严的法庭” 应改为“庄严的法庭”。在这个偏正词组中,定语对中心词的修饰不当。[2]处“中肯的话”应改为“推心置腹的话”,或“发自肺腑的话”。这是个语用问题。“中肯”是个褒义词,意为抓住要点,正中要害,用来评价自己的话语,显得不够谦虚。

二、成分组合欠符语法

1.主语和标点不匹配

(1)[3]处首段四句话,有三个主语,分别是“被告张伟”、“法庭”和“公诉人”。除复句外,单句一般在更换主语之前的标点应为句号。但是,此段文字却一逗到底。

(2)[16]处此段有三处因主语转换,需将逗号改为句号:“……就怕站不起来。”“……从没有抛弃过你。”“……从轻处罚的机会。”

2.动宾不搭配

[13]处“谈三点希望”,作为动宾关系的“谈……希望”,比较牵强。一般用动词“提出”与宾语“希望”相搭配比较好。另外,上文介宾结构“和你”,改为“向你”似觉更好。

3.目的与原因不分

[9]处“为了你的失足”,“为了”表示行为的目的,从上下文看,用在此处显然不妥,当用表示理由或缘故的连词“因为”。

三、叙事说理不讲逻辑

1.前后矛盾

[7]处被告明明知道“抢别人东西是犯法”的,后文[11]处却说被告犯罪的原因是“法制观念单(淡)薄”,[7]处和[11]处之间的表述是前后矛盾的。

2.不合事理

(1)[8]处公诉人认为本案的被告和被害人都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家庭状况,工作到半夜”,所以,本案被告和被害人二者是“一样”的。这样表述显然不合事理,也不合逻辑。被告是半夜行凶抢劫犯罪,被害人是熬夜打工勤劳致富,本质上没有丝毫相同之处。

(2)[12]处“将痛苦转嫁给被害人”的说法也完全不合事理。事实上,被告的犯罪行为不是“转嫁”痛苦,而是造成了被害人的痛苦。被告在实施抢劫犯罪时,根本无“痛苦”可言,更谈不上什么“转嫁”。

四、违背逻辑,有悖法理

1.原因不能得出必然结果

[11]处公诉人将导致被告犯罪的原因归结为:①缺乏文化知识;②法制观念单(淡)薄;③缺乏责任感。且不说犯罪原因有主观客观之分,除了个人原因之外,还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单就公诉人所列举的三条原因而言,能必然导致被告犯罪吗?反过来说,有文化的高学历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责任感的人就一定不会犯罪吗?从逻辑上讲,即便公诉人提出的三个条件都成立,也不一定得出必然犯罪的结论。反之,这三个条件不成立,也不一定不犯罪。如此看来,这三条所谓导致犯罪的原因,与被告人实际犯罪的结果之间,既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也不符合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践。

2.所开药方未必能治病

[13]处和[14]处公诉人出于善良的愿望,对被告提出了三点希望:①多学法律知识以增强法制观念;②多学技能,努力工作;③交一些良师益友。我们认为公诉人的药方更适用于未犯罪之人,是对他们的鼓励之词。对被告这样的未成年犯罪人,首先要教育他们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充分认识导致犯罪的个人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服判、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其次是教育他对法律法规要有敬畏之心。再次是在做到以上两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诉人提出的三点希望,做一个交友慎重、懂法守法、有知识有技能、自食其力努力工作的新人。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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