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几家欢喜几家愁
2012-07-10李浪婴
中国煤炭工业 2012年4期
文/李浪婴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就开始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其重点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然而,这个为了“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政策,在跨进新世纪后又开始在刚刚整体脱困、处于恢复性增长阶段的煤炭行业推行。
同样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同的实行办法
2004年,贵州省在全国率先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当年5月15日起开始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
宁夏从2004年12月开征 (只针对当时被乱挖滥采的稀缺的太西煤),陕西从2006年10月1日开征,四川从2008年8月1日起开征,湖南从2008年5月15日开征,重庆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征,内蒙从2009年7月1日开征,山西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征(名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河南也从2011年7月4日起开征。
从媒体披露情况看,各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使用方向都不尽相同。
首先是征收标准五花八门。贵州省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地方政府另征收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比如六盘水市2011年3月将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由原煤每吨100元调整为200元;宁夏每吨15元,不足1吨的免征;四川原煤(含洗混煤)每吨40元、洗精煤每吨60元、焦炭每吨70元;湖南不分煤炭品种一律每吨35元;内蒙褐煤、无烟煤每吨分别为8元、20元,其他煤种每吨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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