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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改变了一条法律

2012-06-27林达

杂文选刊·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林达

2003年初夏,我们花一年时间,自己设计和动手盖的一栋新房子,终于完工了。

长长呼出一口气,我心情轻松地去县政府,请他们来检查。来的官员是个年轻女子,三十来岁,她给我介绍我搬家前的程序,突然冒出一句:“你应该知道的吧?搬进新房三十天,你的老房子就必须拆掉。”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怎么可能?

这是本县的一条法律。

本县法律规定,凡是区域规划为农区,一个地主拥有的一块地产上,只能有一户人家。因此,凡是在原来居住的同一块土地上盖了新住宅的,老住宅必须在三十天内拆除。假如老住宅是工厂预制的拖车屋,就可以保留。

好端端的房子要拆掉,乍听我怎么也不肯相信,可一圈绕下来,我发现这不是玩笑,这真是一板一眼、必须执行的法律。

那是一栋乡下人的百年老屋,很小,没有客房。在建造它的1902年,这个乡村对住宅还没有建筑规范方面的规定,所以它的地板架高不够,潮湿。简易厕所是前一个主人加的,简陋厨房是我们后盖的,墙体没有隔热层,冬冷夏热,一直没装空调,老屋不值钱。可是,我们自己刷的外墙,自己换的屋面,满是刚来美国的记忆,住了整整十一年。就为念个旧,我也不肯拆。可是,法律铁面无私,好像没有通融余地。我看到自己在往下沉,却伸出双手摸逃生绳索:“我的老屋死定了吗?就没有办法保留?”女官员很同情,为我找出路,唯一可能的方案是:交五百美元,申请让县里召开一个土地切割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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