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南的常平仓
2012-06-26唐林生唐伟峰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唐林生,唐伟峰
(衡阳师范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湖南 衡阳 421002)
自汉代耿寿昌首创常平仓以来,隋之社仓、唐之义仓、宋之常平、社仓,到明清各仓并举,长兴不衰。清朝是我国古代仓储发展的鼎盛时期,仓储的规模愈来愈大,形式愈多,制度愈加完备。湖南清代的仓储不仅有着它的地方特色,也折射出清代仓储的影子。
1.湖南常平仓的基本情况
清代湖南的仓储主要有常平仓、社仓与义仓三种。常平仓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和主办的,在经办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经历了由盛转衰的过程。
1.1 仓储制度
顺治十一年,福临颁谕,令各州县积储备荒。“责成各道稽查旧积,料理新储,每年二次造册报部”[1]12。开了清代仓储的先河。所谓的旧积指的是明代的仓储,其诸仓 “明末诸废”,或有仓无谷,或仓廪也毁。顺治十二年,清廷又谕令 “各衙门清理赎锾 ,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2]1320。在政府紧锣密鼓的催促下,湖南的常平仓同全国各地一样,逐渐发展和完备起来。
1.1.1 积储方面。官捐与民捐。顺治十一年谕:“其绅民乐输者,地方官多方鼓励,勿勒定数,勿使胥吏侵克及加耗滋弊。”[1]12康熙十八年谕:“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每岁秋收劝谕官绅士民捐输米谷照例议叙。”[2]1320康熙二十九年户部又议准 “俊秀捐纳常平仓谷石准作监生”[3]178。康熙三十六年清政府 “覆准湖广三十五年份各官捐输谷石存各属仓厫备赈”[2]1320。在政府的劝导与鼓励之下,湖南各地官民的捐输十分踊跃。安仁县 “乾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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