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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与互助担保组织的动态博弈研究

2012-06-26钟田丽

财经问题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惩罚企业

孟 晞,钟田丽

(东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一、文献回顾

互助担保这一融资方式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以手工业者行业协会的名义募集资金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金。但当时协会的成员以小手工业者 (artisan)为主,组织结构松散,运作模式极其简单,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1]。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互助担保机构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意大利[2],随后这种基于社会网络、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并迅速拓展到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地。

20世纪90年代,作为该领域研究发轫之作的 “Peer Monitoring and Credit Market”[3]即揭示了互助性质的集体担保贷款 (group lending)体系在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外部贷款人的监督成本方面的制度优势。在此之后,一批学者就集体担保模式的比较优势,采用博弈的方法,通过模型推导在理论上予以论证[4-5-6]。这一时期的三个重要研究结论表明:(1)集体中自发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削弱道德风险[3]。(2)镶嵌在借款群体中的社会关系网络所释放出的社会惩罚(social sanction)能够起到担保品的作用,进而部分解决信贷配给问题[7]。(3)贷款群体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出现的自选择 (self-selection)行为是化解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途径[8]。

进入20世纪,对互助担保或集体担保贷款的研究呈多样化趋势,研究对象也不再囿于个人层面,针对小企业互助担保的讨论日益增多。其中一部分学者从社会学领域中汲取灵感,在研究中加入了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并在这一基础上对前人的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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