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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已尽义务,为何无权获得“五保户”财产

2012-06-24程成

家庭医药·快乐养生 2012年9期
关键词:农村

程成

在农村,老年、残疾的村民,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权享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生前给予供养,等“五保户”过世后即有权获得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得财产的情形,这是为什么?

【案例1】鳏寡的李大爷曾经与村委会达成书面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五保”,等李大爷百年之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2年元月,李大爷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半个月,李大爷的弟弟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根本不是李大爷的,而是属于他所有,并出具了房产证,明确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大爷弟弟所有。

【点评】《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大爷的弟弟所有,表明弟弟才有权支配小楼,村委会与李大爷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大爷弟弟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

【案例2】早在2009年元月,71岁的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言明:由村委会负责给予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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