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声誉与IPO抑价*——基于询价制度下的研究
2012-06-21谭艺群李震伟
财会通讯 2012年24期
关键词:研究
刘 阳 谭艺群 李震伟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金融学院 四川 成都 611130)
一、引言
在众多对IPO抑价的解释和假说中,中介机构(承销商和审计师)声誉假说是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是连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在IPO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关研究表明,声誉好的中介机构可以提高新股价格,降低抑价率。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新股定价实行严格的管制,新股发行价格由IPO公司的每股收益率和固定市盈率决定的,与公司基本面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承销商在IPO过程中的作用受到限制,其声誉难以发挥应有的信号传递功能,而聘请高声誉的承销商并不能提高股票发行价格。为了募集到更多的资金,IPO公司往往具有操纵利润的动机,因此,一般不会聘请高声誉的审计师。可见,在IPO定价管制阶段,IPO公司没有聘请高质量中介机构的动机,中介声誉机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并不明显。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定价制转向询价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询价制下,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更加突出。正是鉴于这一制度背景,本文选取了2006年6月1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并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证券市场上中介声誉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期望得到积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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