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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化遗产的定义、特点、类型与价值阐释

2012-06-13谭徐明

中国水利 2012年21期
关键词:遗产水利文化遗产

谭徐明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48,北京)

自2000年都江堰成为中国第一个以水利工程为主题的世界文化遗产后,古代水利工程的文化与科学价值逐渐得到水利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近30年,我国有上百处水利工程成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10年相继有西湖、哈尼梯田、大运河等水利工程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国家申遗预备名单。随着国家文化战略的推进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与水利基础建设,与城乡、交通、文物等相关行业关系更为密切,也将愈来愈多地面临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如何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已经成为相关水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摸清我国古代水利工程的遗存现状,2010年水利部在我国第一次水利普查中对古代水利工程与水利遗产的普查作出部署,2012年6月普查已经完成。根据“在用古代水利工程及水利遗产专项调查”,至少近600多处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古代水利工程一直服役并持续发挥工程效益,有更多古代水文量测、水权标识、水利纪事碑等文物分散在基层水管理单位。这些水利遗产是中华民族文明进程的实证,更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基于此次普查的成果,以及近5年有关文化遗产研究和各种意见,讨论了水文化遗产定义和特点、遗产架构以及遗产科学与文化价值评价的技术标准体系,遗产类型、价值认定要素,以期为今后水利行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一、水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点

2011年以前,我们一般称为“水利遗产”,遗产的指向是以工程为主体的文化遗存。此次普查成果反映出在古代水利工程及其相关文化遗存以外,还有相当多的非工程文化遗产分布,它们与历史时期国家水利行政管理有关,是历史时期水与社会、与文化相互影响的结果。定名为 “水文化遗产”,更能反映遗产的属性和内涵,即水文化遗产是历史时期人类对水的利用、认知所留下的文化遗存。水文化遗产以工程、文物、知识技术体系、水的宗教、文化活动等性态而存在。

1.古代水利工程是水文化遗产的主要性态,其遗产价值体现在工程体系的多重效益;古代水利工程改变自然,也产生相应的文化、环境和景观效应

特有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决定了水利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与自然抗争历来是古代水利事业的主流。因此古代水利工程是水文化遗产的主要性态,它是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历史见证。

古代水利工程如果以工程效益作顶层的划分,应该基本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城市水利、运河工程、园林工程等。但是,古代水利工程的效益是多方面的。例如北京城市河湖水系源于元代,为通惠河供水而建设的西山引泉工程及供水工程体系,同时具有城市供排水、园林景观等多方面的效益。都江堰灌区从来就不仅是农田水利工程,历史上水运、行洪都是它重要的效益。

为了维系工程效益,工程管理者必须保持与受益者之间的联系。这个联系古代是通过某种仪式实现的,相应的文化现象必然产生了,这就是水神崇拜。古代水利工程都有自己的水神和供奉水神的建筑。都江堰灌区供奉的水神就是其创建者李冰,并因岁修而衍生出特有灌溉的节日——开水节,因水神崇拜而诞生出二王庙、伏龙观等宗教建筑。古代很多灌区,祭祀水神的寺庙亦是管理场所,供奉的水神与用水约束碑刻融为一体,成为古代水利工程特有的文化现象。

古代水利工程为一个区域创造了河流,塑造了新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如北京、天津、济宁、淮安、扬州、镇江、苏州、无锡、杭州、绍兴等城市是受运河工程影响最大的城市,运河水道及其供水系统大多演变为这些城市的河湖水系。古梯田与丘陵、亚高山农林景观、新疆坎儿井与绿洲农业景观等都是与水利工程密切关联的自然景观。因此水文化遗产的外延应包括水利工程塑造的自然与人文景观。

水利工程是与江河关系密切的工程,古代水利工程在其存续期间,不断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同时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工程的演变。因此工程类文化遗产具有延续性。对于在用古代水利工程,应当尊重在其运用中不断的完善进程。但是,作为水文化遗产,其价值的认定应有相应的时空认定范围和作为遗产的技术标准。

2.水文化遗产还有非工程性态的遗存,它们不从属于特定工程,而是特定文明或文化的标志,具有厚重的政治与文化意识,是历史时期“水”的管理、水的认知、水的宗教的历史见证

中国水利起源、发展与华夏文明的历史进程同步,水利历来是国家、地方政府最重要政务之一。水文化遗产中非工程性态的遗存,通常以跨行政区的水行政管理建筑、水神及其建筑、水利文物、知识体系、水神祭祀活动等形式存在。非工程形态的遗产还包括因自然灾害而衍生的文化遗产、水文遗产等。

非工程类遗产有特定的主体,外延则包括主体遗产的多方面文化影响力。自东汉以来国家订立了水神的石刻和画像,以及供奉祠庙、寺殿的规制,祭祀仪式和节日,这一传统延续至20世纪前,因此水文化遗产中,水神及其崇拜建筑占有较大比重。水神有两种:人神和自然神。人神最普遍的崇拜是治水先祖大禹。大禹代表了华夏民族部族社会与农耕文明的历史转折,也折射了史前大洪水与文明的关系,大禹治水还成为历代王朝尊崇的道德楷模。大禹石刻、画像以及供奉祠庙建筑,遍及中华大地,官方祭祀活动延续至今。自然神中最常见的是龙、牛崇拜,供奉这些水神的龙王庙、河神庙或镇水宝塔,既是官方和民间祈求风调雨顺的祭祀场所,也是与水有关的民俗活动场所。还有一类非工程遗产是区域或国家的“水”管理机构建筑或遗址,如水利同知衙门、都水监遗址以及相关碑刻、档案、文书等。总之非工程水文化遗产是体现水利与社会、政治、文化、民俗等密切关联的真实见证。

二、水文化遗产架构

综上所述,水文化遗产的架构呈二元圈层性态。二元,即工程和非工程两大遗产类型。圈层结构即核心及外延结合,核心是单一的主体,外延可能是由此衍生的众多遗产形态。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以水利工程为核心,其外延包括从属于工程的管理制度及体系,因水管理而产生的水文化活动,因水利工程产生的自然与人文景观。非工程类文化遗产是依附区域或国家的“水”的管理或水神崇拜而产生的“水”的文化建筑、“水”的文物、“水”的文化活动、文献典籍等文化遗存。概括而言:前者是物质到精神,后者是精神到物质(除自然类)。

目前通行的文化遗产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类。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操作指南》,列举文化遗产为:文物、建筑群、遗址及相关文化景观。这是文化遗产的核心,也是国际对文化遗产的最早定义。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此成为独立的遗产类型,其定义为由各族群、团体、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通过以上分析,对水文化遗产而言,水文化遗产大类的划分不应是物质和非物质的划分,而应是工程和非工程的划分。近年,有学者提出了工程遗产的概念,指出工程遗产是“具有历史、科学、技术、社会综合价值的人类建构实践所产生的遗存”。在哲学层面工程的概念是:以建造为核心的人类活动。工程的内核是技术要素,而制约内核的则是资源、知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政治等非技术要素。基于工程的哲学属性,工程遗产应是非物质与物质性态遗产的结合。简而言之,工程是社会、政治、科学技术的物质表达。可以这样认为:水文化遗产的工程遗产类型,应包括工程与非工程构成要素,列举工程类水文化遗产主要构成应为:水(河)工建筑或遗址,人工水道或遗迹,水利纪事碑,水神实物及其建筑;从属于工程的管理规章制度、本土特有的水利知识与技术体系,水(河)工工具、水管理制度及其文书档案,与工程维护相关的仪式或民俗活动(如都江堰开水节)、水崇拜仪式等。

非工程类的水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物质和非物质的性态。非工程水文化遗产列举的类型有:水神(石刻、画像等)以及供奉建筑(如禹及禹王庙,河神及河神庙)、祭祀仪式或节日;水行政管理建筑或遗址(如北京都水监遗址);古代“水”知识体系、技能,通常以著述、工程规范的形式保留。非工程类文化遗产还可以分出自然类水文化遗产,主要类型可以列举为江河故道、水灾害、水文等。江河故道应涵盖河工建筑遗存、渡口、地标及其建筑等外延遗存;由自然灾害而产生的灾害遗址,如洪水冲毁的村落、城镇遗址或洪痕遗迹、石刻,水文遗产包括河道洪枯水位石刻、洪涝档案、河道水位量测设施等。

三、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要素及阐释

水文化遗产以核心性态决定遗产所归属的大类,而外延部分则决定了遗产构成、遗产价值。鉴于此,评价要素(或指标体系)应由四部分构成:科学技术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与环境价值、真实性与完整性。体系构成及各评价要素阐释见图1。

1.科学技术价值

水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体现在对自然的认知,对江河规律认知基础上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及工程对自然环境的改造。理念和技术通过建筑来表达,评价技术标准包含规划科学性、工程建筑独特性(地域特点、建筑的结构与材料)、用水管理设施等技术标准。

2.文化价值

包括工程兴建与延续对历史的实证价值,水利工程的文化影响力作为评价的技术标准。

3.生态与环境价值

图1 评价体系及价值认定技术标准框架图

生态价值是指水利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环境价值是工程的环境与景观效应,如与渠系关联的田园景观;引水蓄水工程产生的河湖景观、山林景观等。

4.真实性与完整性

这是指水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在我国水文化遗产中有相当部分是仍在发挥效益的古代水利工程 (或称“在用古代水利工程”)。古代水利工程为适应江河演变,而不断地得到改造与完善,工程的延续性是水文化遗产的重要特点。但是,作为一类文化遗产,水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仍然须以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筑群、建筑型式及与工程相应的历史自然环境、文化景观存在为原则。

古代水利工程或水利活动的影响可能是负面的,如运河的开凿对区域自然水系的干扰加重了区间洪涝灾害。水利工程的兴建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冲击,即以民间沉重的劳役和极度赋税为代价。这是价值客观评价的应有之义,而不是褒或贬道德或理念标准。

四、结 语

根据水文化遗产特点和遗存现状,水文化遗产应以工程遗产和非工程遗产划分为两大类,每大类遗产物质与非物质性态融为一体,共同构成其科学、技术、文化价值。参照1972年公约文化遗产类型,水文化遗产的工程遗产和非工程遗产以三种类型存在,即工程、水利文物、遗址(遗迹)。每一类型遗存列举如下:

1.古代水利工程

①按工程效益分为运河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力工程等。②按水(河)工建筑群分为枢纽工程、渠首工程、渠系工程、引水(水源)工程等。③按存续现状分为在用古代水利工程、水(河)工建筑遗址、坝工遗址、江河大决口或故道等。④按单体建筑分为闸、坝、埭、堰、涵、龙口等。

2.水利文物

①水利设施,包括水文设施(江河水位题刻、水则)、水管理设施(水志桩或水则)、提水机具(龙骨水车、辘轳等)、水力机械(水磨、水碾、水轮水车)。②工程管理设施,即用于控制疏浚工程量或质量的标识,如题刻或标识卧铁。③工程档案及文书(如水册)、纪事碑(工程建设、重大水利事件等)。④水神及其崇拜建筑,如水神石刻、画像等。

3.水文化建筑、遗址(或遗迹)

①水行政管理机构建筑或遗址。②水神供奉建筑及遗址。③其他(限于普查时间和范围,可能还有其他的水文化遗产种类存在,如类似历代治水功臣墓、丰满电站劳工墓等)。

近10年,文化遗产与保护的理论发生了历史性转折,即从“文物”向“文化遗产”的改变。这也是水文化遗产不等同于水利文物的理论支撑。水文化遗产具有工程和非工程性态,具有相应的技术与文化架构和时空尺度,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这是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要素,也是实施水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准则。

[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在用古代水利工程与水利遗产调查报告[R].2012.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2003.

[4]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大运河清口枢纽工程遗产调查与研究——运河遗产的工程性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5]殷瑞玉,等.工程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转型过程中的城市文化问题[J].建筑与文化,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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