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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2012-06-08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钟学斌

湖南农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家产品

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钟学斌

(咸宁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传统名优特产(如农产品、酒类、食品、工艺品、纺织品等广义的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1-2],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3-4]。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时间不久,始于1995年,并存在严重的冲突与高度的重复,先后主要有5个地理标志保护系统:①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1995年~现在);②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1999~2005年);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原产地标记管理(2001~2005年);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5年~现在);⑤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2008年~现在)。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只存在其中的3个主要系统[5]。

地理标志保护对传统特产具有重要意义:(1)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名优特产质量标准化;(2)发挥名优特产的比较优势;(3)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名优特产产业化;(3)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名优特产质量标准化;(4)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支持和促进特产的品牌战略;(5)挖掘自然文化与历史文化内涵,开发和拓展特产产业的综合功能;(6)提高特产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特产贸易的发展;(7)提高特产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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