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过问”司法?
2012-05-30游伟
新民周刊 2012年2期
游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至今已整整一年,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过问案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并成为困扰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顽症。
从现象上观察,既然是“过问”而不是“说情”,一些人自然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合理”理由,比如“人民群众”来信、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关地方“大局”等等。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有时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是否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政治性问题。
由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常常不敢稍有怠慢,会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书面报告“过问”领导,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等。当然,据笔者了解,大量的“过问”者,在形式上都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公正审判”,不会提出明显具有倾向性或者过于背离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更有甚者,不少领导“过问”常常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最后案件出了差错,审案法官当然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染上“徇私”嫌疑,而“有关领导”或者组织却可以安然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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