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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内情报工作中的“人权困境”

2012-05-14李玉洁

卷宗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李玉洁

长期以来,对内情报工作的正当性始终是各国争议的焦点,对于强调民主制度的美国更是如此。《独立宣言》中有这样的表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也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尽管美国情报界根据宪政原则,在其各类文件及官方宣传中突出了对人权的重视和尊重,但在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对内情报工作中,却仍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饱受争议的“人权困境”。

一、美国在情报工作与法律法规中突出“人权”概念

当今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或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狭义的人权又称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其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广义的人权泛指个体所拥有的各类权利,其中公民权利是人权的延伸,主要强调人作为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实际应用中常将“人权”和“公民权利”混用。“人权”观念是17、18世纪欧洲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成果。18世纪末,根据哲学家约翰·洛克的理论,任何人都不应该损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这种观点为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奠定了基础。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在对情报工作调查后规定,国内情报调查应严格限制在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之时,这意味着国内情报工作的对象仅包括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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