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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种子纠纷的对策建议

2012-05-04青致刚李顺康马小英攀枝花市种子管理站攀枝花市仁和区种子管理站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2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

□青致刚 李顺康 马小英(.攀枝花市种子管理站,.攀枝花市仁和区种子管理站)

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打击和处罚不法经营者,有效调解种子纠纷,是维护农村稳定,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保障。种子纠纷调解是种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开展种子纠纷调解工作。笔者经多年种子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以及对案件的整理归纳,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决种子纠纷的对策思考。

1 种子纠纷调处中存在的问题

(1)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门槛高,纯度实验室鉴定费用大,农民无力支付鉴定费用。

案例一: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中坪村、上坪村、长坪村刀祥林、丁昌明等17户,购买某经营者的豌豆品种“中豌4号”17件425kg,正常种植后,田间杂株率严重超标,纯度达不到承诺标准和国家标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种子使用者到法院起诉了经营者,但听说种子DNA纯度鉴定和田间鉴定费需2万元左右,无力支付,主动撤诉。随后,盐边县农牧局进行多次调解,都因经营者坚持要有合法的鉴定结论,才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合理诉求1.7万元,故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种子使用者多次到市信访办上访,影响极大,最后在法制办、种子管理站的多方协调之下,经营者只补偿了种子使用者的购种款3 590元。

案例二: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小河沟组郭帮明、周维宽等15户,购买某经营者的京科糯2000规范种植0.72hm2,管理正常,收获鲜玉米时发现严重的缺粒、秕粒,据调查缺粒穗率高达65%,商品性极差,经济损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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