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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立法占据多数“席位”

2012-04-29丁孙莹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养犬席位劳务

丁孙莹

2011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表示,今后地方立法重点将转向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还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地方立法的“升级换代”。

盘点2011年度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规草案15件,通过10件,涉及社会民生类的立法占据多数“席位”,聚焦民生、关注社会领域立法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线。同时,“成熟几条立几条”、“直面矛盾焦点不回避”的理念贯穿立法始终,使得所立的法规更管用、实施更有效。本文择其要做一回顾。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放低门槛促规范养犬

通过:2011年2月23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实施:2011年5月15日

文明养犬,一户一犬,有证养犬。

养犬条例立法着眼点在“犬”,真正规范的却是“养犬者”。立法思路变更以往“处罚为主”原则,将养犬人自律写入总则,并积极邀请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养犬条例规定对犬只实施“限养”制度,要求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证的超限养犬只可继续饲养,但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此前,一张正规犬证的价格约为2000元,新条例则大幅降低养狗门槛,养犬者只需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等费用,鼓励养犬者有证养犬。对于沪上仅有3个指定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的情况,首次开放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独立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条例实施半年以来,全市狂犬病免疫点达到153个,养犬登记点从原来“一区一点”扩展到全市302个派出所,城市化地区办证数增加1.5倍。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两个“不低于1/3”解决融资难

通过:2011年4月12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实施:2011年6月1日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發展过程中常遇的瓶颈问题。条例中关于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的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规定引人关注。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小企业的资金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政府采购项目优先选择中小企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还与政府部门共同举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宣传月”活动,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设食安委填管理“缝隙”

通过:2011年7月29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实施:2011年9月1日

上海地方性法规一般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而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却历经三次审议。可见食品安全性命攸关,立法规范慎之又慎。

食品安全,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效监管。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填上分段监管“缝隙”,杜绝“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情况发生。目前,市、区县两级食安委均已建立运行。

滥用食品添加剂也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且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绝不允许重演“染色馒头”事件。

另外,实施办法增加上位法中未予以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内容,设立登记备案制度;增加了设置统一举报电话等便民利民的举措,鼓励公众监督,倡导社会共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补上疏于管理“劳务派遣工”的漏洞

通过:2011年9月22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实施:2012年1月1日

安全生产,重在管理。

修订条例新增“从业人员和义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两大章节,明晰职责,突出监管,以确保上海城市安全和生产安全。

“从业人员和义务”章节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管理予以重点规范,明确“劳务派遣”不可以成为企业转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理由。针对此前在“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疏于管理等问题,修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章节则要求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上,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安监等部门进行报告。并对公众“知情权”予以保护,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订)》:航班延误须及时通报

通过:2011年9月22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实施:2011年12月1日

航班因何原因延误,起飞的具体时间,这些是有航班延误经历旅客最关心、最困惑的问题。修订条例直指矛盾焦点,要求机场及时通报航班信息,保障旅客知情权。

修订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的时间、进出机场地区公共交通班次等信息。并且,规定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及时通报航班动态信息,并及时协调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

除航班延误,机场地区噪声污染也是社会反响较为强烈问题之一。修订条例明确,机关管理机构应当对航空器产生噪声实施监测,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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