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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

2012-04-29张培尧

理论月刊 2012年11期

张培尧

摘要:国有股权已经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形态,而实践中通过委派国有股东代表等方式进入企业行使股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内部人控制、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等一系列国企顽疾。通过对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的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可以发现信托制度独特的当事人设计和利益制衡机制,以及灵活多变的经营规则,与国有股权行使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通过信托方式行使国有股权。或许是当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瓶颈期”后的明智之举。

关键词:国有股权;行使;信托;受托人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1-0128-05

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言:“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会从遥远的地方拿来已经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瓜才会因为奎宁不是在自家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尽管我国已经从国外引进了信托制度并出台了专门立法,但给笔者的感觉是。信托理念与信托制度在国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功能的发挥领域和程度还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基于信托理念及其制度特点,笔者认为信托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存在很大的契合度,尤其在国有股权行使领域。

本文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股权渐渐成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态,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与行使效率将直接影响改革成果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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