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刍议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2012-04-29杨青贵

理论月刊 2012年11期

杨青贵

摘要:我国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引入了一人公司、公司担保制度,但未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任何规定。这便引起公众对此形成了多元化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但该行为的较强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又证成立法引入的必要性。立法应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引入采取限制性允许模式,通过权能主体限定、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性保护机制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严格规制。

关键词:担保权能;道德风险;限制性允许;法人型股东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1-0116-05

我国颁布《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在近20年的时间里,历经了3次修订,已然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初带有强烈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强制型公司法制形塑成愈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治型公司法。我国《公司法》(2005)不仅引入了广受学界呼吁的一人公司制度,同时对具有强制性色彩的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进行了颠覆性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合法性的争议,并通过“案例指导”的形式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效力的论争

随着世界公司法向自治型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司法制的发展正处于强制与自治的时代拐点,这不仅促成了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愈加认同公司自治但有限度的思想,同时也极易促成公司法认知的多元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