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交易应引入第三方机构
2012-04-29
居业 2012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有人认为期房交易是有利于开发商的措施,那取消期房就一定不利于开发商,所以套用毛主席的话,“凡是敌人拥护的,就是我们反对的;凡是敌人反对的,就是我们拥护的”。而为开发商说话,那就一定是和购房者作对。
但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玩的,真的是零和游戏吗?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自愿交易一定会使双方获利,否则交易就不会发生。比如在自由市场买菜,你愿意以这个价钱买,是说明这笔钱的其他效用比能买到的菜的效用低,而菜贩子愿意卖给你,是说明这笔钱对他的效用比卖给你的菜对他的效用低。只要边际效用递减的原理成立,交易过后你和菜贩子就都没有吃亏。
当然,如果是垄断市场,而商品又是必需品,那有可能消费者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价格,而获益的则是垄断者。中国几千年来的盐铁专卖,以及后来的烟草、酒类专卖就是这类例子。中国目前的高房价,和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也不无关系。这个题目太大,暂且按下不提,我们先讨论在技术上有什么样的措施可以减少纠纷,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前文中所讨论的期房交易,对购房者来说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房价下跌带来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是开发商最后不能按期、或按合同质量交房的风险。在目前的交易条件下,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所以我在前文中所讨论的,主要是在不改变期房交易的前提下,如何重新设立风险分担的条款,可以使得双方的分担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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