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垃圾短信息
2012-04-29郑淑荣
软件工程 2012年11期
郑淑荣

据《2011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手机用户已超过10亿户,而用户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短信息就高达13条。一面是短信广告业务的蓬勃发展,另一面是信息接收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如何突破困境治理垃圾短信以维护信息接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尤其在目前我国惩治垃圾短信法规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从国外惩治垃圾短信制度特征入手探讨惩治垃圾短信法规建设应注意的问题无疑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外惩治垃圾短信息制度特征:完善相关立法
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曾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最高可达600万美元罚金和1年的监禁。美国采取的是手机用户实名制,用户跟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执法部门只要把这个号码输入计算机,就能看到号码主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就很容易追查到垃圾短信的源头。
英国政府在2003年立法规定,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额度将没有限制。
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包括短信)中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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