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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的ISDM问题

2012-04-29高波

商业研究 2012年12期

摘要: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权利由成员国让渡给欧盟,欧盟具有了对外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专属权。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DisputeMechanism,ISDM)是当今国际投资条约法中具有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考查欧盟三机构对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态度,国际上关于ISDM的三种不同做法,欧盟的初步缔约实践,以及欧盟成员国涉及投资者-国家仲裁的案件,可以预期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可能表现形态。

关键词:欧盟;国际投资条约;ISDM

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

由于里斯本条约(theLisbonTreaty)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①,欧盟取代了欧共体,具有单一法人地位,有和成员外的第三方签署和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专属权力。今后欧盟27个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条约。所谓专属权能,顾名思义,是指只有欧盟可在国际投资领域对外缔结投资条约,而成员国只有在获得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令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此类行动。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6条,逐步取消对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是欧盟应该致力的目标②。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1)条则进一步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贸易自由化措施的统一、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贸易协定的缔结等在内的共同商业政策应建立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从而明确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了欧盟专属的共同商业政策范围,即《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1)(e)条所规定的,欧盟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享有专属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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