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滞后与矿业腐败的契合
2012-04-29彭一伶康纪田
经济与管理 2012年12期
彭一伶 康纪田
摘要:矿业领域的某些暴富与执行矿业制度导致的腐败有密切联系。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矿业制度中,矿产物权的获取和矿业市场的准入这两项基本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只要依法实施就会“依法腐败”。源头反腐是对上游的实体制度进行合理变革,可通过国有矿产物权民事主体独立,严格矿业市场准入,实行矿业民主等几个方面重构我国矿业制度。
关键词:矿业;矿产物权;源头反腐败;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D630.9;F40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2-0067-07
一、矿业领域里的制度性腐败
反腐败的重心,由过去的事后惩治前移至事中监督发展到现在的事前预防,在预防腐败的认识上,又从制度的执行力度这一方面向制度本身的建设和完善递进。认识上的提升便能更彻底地暴露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度设计操作性不强,一些原则性、抽象性、指导性条款难以把握;制度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衔接不够,重叠、空白和冲突现象严重;制度缺乏预防性,惩罚性制度规定多,预防性制度规定少,等等。制度缺陷是腐败的温床,因此,普遍认同重视制度反腐是治本之策。[1]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还存在一定的死角,致使政治体制一些集权性机制顽固,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土壤。在矿业领域,由于封建性矿业制度的影响以及长期沿用原苏联模式,这两个因素的“共生性”问题迎合了计划经济体制而阻断了矿业制度的变革。现行的矿业制度不完善而存在明显的缺陷,成为强势者掠夺社会财富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诱因:寻租机会往往容易得手,其途径便捷而且回报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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