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工”遭遇不公,法律“鞭长莫及”?
2012-04-29杨学友
幸福家庭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临时工
杨学友
工作在学校、医院、环卫、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司法机关,却没有正式职员资格;付出的劳动比正式职员多、工时长、强度大,工资、奖金、休假、福利等待遇却低人一等;遭遇劳动合同、养老、工伤保险等纠纷时,却因是临时工、“编外工”,遭遇差别对待。“编外工”遭遇不公侵权,法律真的“鞭长莫及”吗?
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生活如何保障
案例:54岁的赵阿姨是某市环卫系统工人。入职时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一干就是23年,临近退休时发现单位没有给她缴纳养老保险,她找到单位提出退休养老金一事,可單位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工为由不管。
维权评析:赵阿姨与所在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可争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一百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赵阿姨可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协勤”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马某是某公路管理部门协勤人员,与单位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2011年年末,马某在执勤过程中被过往车辆压伤,因未找到侵权人,马某向单位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公路管理部门以马某不是正式事业编在职人员为由予以拒绝。
维权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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