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
2012-04-29王家齐
商 2012年15期
王家齐
摘要: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一般是与无因管理相联系的,但是,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使之具有特殊性。本文将辨析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寻找其行为的独立性,并分析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寻找现行立法中相关法律的不足,针对其不足提出几点立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立法建议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我国最早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行为,自古以来就是为人们所褒奖的,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未对其做过多研究。但是,在一些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是这样来界定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自然人。有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自然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或职责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在为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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