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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夏德智的期待

2012-04-29程胜清

方圆 2012年18期

程胜清

以前我总是固执地以为,所谓的流氓,就是那些调戏妇女的人。后来才知道,流氓的概念远比这更宽泛。依据1979年刑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属于流氓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流氓罪。在今天看来,有些流氓的行为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2010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所谓“我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就是因为和朋友抢了路人的一顶帽子、与人打了一架,在1983年严打期间,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减为无期徒刑)。

夏德智也是这样的一个因打架入狱的“流氓”。最终,夏德智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被遣送到新疆服刑。入狱后,夏德智便开始申诉。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认定事实不清致使定性不当,除了第一架因他而起之外,他要么是自卫,要么是参与,认定他是主犯,定性不当;二是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打架事件发生在严打期间,但不应当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据夏德智的哥哥说,1986年,因为发生了一件令夏德智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的事,他越狱逃到天津,隐姓埋名,成家立业,为赎罪做了很多好人好事。2011年“清网行动”中,经家人做思想工作,夏德智投案自首,回到新疆服刑,并因越狱加刑九个月。

从夏德智再次回到监狱时起,他的哥哥就为他四处奔走,希望能再审。他的律师说,除了前述理由,刑罚的目的已经实现,已无刑罚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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