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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基于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2012-04-29孔东菊

理论月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孔东菊

摘要: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关键词: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2-0134-03

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关系之区分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

“志愿者”一词起源于拉丁语。本身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依据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02年发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的规定,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在我国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的称志愿者,有的称青年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根据我国各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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