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2-04-29徐海艳
吉林农业 2012年2期
徐海艳
案例1:出嫁妇女承包地被收回引发纠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一) 案由
1982年大包干时,申请人吴某全家共分得承包地2.384公顷。当时分地人口为8人,人均0.298公顷。1995年、1997年申请人吴某的两个女儿分别外嫁到邻村,同年二人户口分别迁出,二人在户口迁入村未分到承包地。1998年,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签订30年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时,以申请人吴某的两个女儿出嫁户口迁出为由,收回其二人0.596公顷承包地,申请人吴某所在户现在的30年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面积为1.788公顷。吴某的两个女儿委托其父亲吴某代为主张权利,要求要回原承包地。
(二) 裁决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庭审、双方举证、仲裁庭合议,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春耕前,从本村机动地中补给申请人吴某0.596公顷承包地。
2. 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及时与申请人吴某所在户补签0.596公顷承包地三十年土地承包使用期剩余年限合同。
(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焦点问题,仲裁庭查明:作为嫁到外村的妇女吴某两个女儿,二人在各自所在村均未分得承包地,而原居住地又将承包地收回,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本委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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