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和扼杀天才的制度
2012-04-29汪丁丁
汪丁丁
天才之被扼杀,常见于儿童早期。就此而言,中国的制度,不好。
从常识出发,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天才:在很短时间内对人类有很大贡献的,就是天才。不过,这一定义在应用中必定发生困难。首先,怎样的贡献,才是对人类而言很大的贡献?其次,怎样短的时间是“很短”?因职业而必须回答这类问题的,是教师和教育理论家。例如,以“多元智能”(Multiple Intelligence)教育著称于世的哈佛教授加德纳(Howard Gardner),根据10年的观察和研究,写过一本关于天才认知模式的科普著作,标题是“非凡的心智”(Extraordinary Minds)。
在我的阅读范围内,巴斯加尔(1623-1662)、牛顿(1642-1727)、莱布尼茨(1646-1716)、休谟(1711-1776)、歌德(1749-1832)、小密尔(1806-1873)、柏格森(1859-1941)、拉姆齐(1903-1930)、维特根斯坦(1889-1951)、费尔马(1601或1607或1608-1665)和伽罗华(1811-1832),由熟悉他们思想和生活的人们公认为“天才”。根据常识,天才人物命短,所谓“天妒英才”。不过,也有寿命不短的天才,牛顿享寿85,歌德享寿83,柏格森享寿82。按照常识,休谟是十八世纪的人,享寿65,命不算短。天才的创造性,很少持续终生。黑格尔相信,英雄之所以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因为“世界精神”降临在他们身上。一旦完成使命,英雄也就死去了。天才也如此,百年一遇或千年一遇的创造能力,往往耗尽承载这一能力的个体生命,或使他的天才生命降格为普通人的生命。
我们经历过“奴隶史观”灾难的这一代人,尤其愿意相信“英雄史观”。历史是英雄创造的,这也是史学主流的见解。历史学家,只要浏览正史,总不难发现英雄人物。可是,历史学家、科学史家、或思想史家,很难判断天才的贡献,或根据贡献来发现天才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