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2-04-29张慧霞王娅菲
人民论坛 2012年23期
张慧霞 王娅菲
【摘要】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最为有利的武器之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其固有的缺陷,如费用高昂、诉讼延迟以及专家证人的证言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中立性等都与我国法律环境不相容。因此在借鉴其优点的同时,中国还应坚持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
【关键词】英美法 专家证人 司法鉴定
英美法的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区别于普通证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这里的“专家”是指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具有高于普通人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另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方面能够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的人,就有资格成为专家。”一般来说,专家证人的选任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当事人聘请,如《加拿大证据法》第七条规定:“在任何刑事的和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者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员或者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须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邀请5个这样的证人参加。”①另外一种是法庭指定专家,相比于当事人聘请的方式,这类专家往往倾向性比较小,给出的意见相对客观中立,澳大利亚的这类专家证人相对比较多。
在英美法系国家要想成为专家证人,必须在某一特定方面具有超过普通人的知识、经验、技能,使其能够在法庭上解决一系列出现争议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