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社会的民主
2012-04-29汪丁丁
IT经理世界 2012年23期

世界各地最近20年的社会生活明显地趋于民主。言犹在耳,上世纪末哈佛教授亨廷顿以“文明冲突”为新世纪所做的裁决,随着非西方世界各国的民主化浪潮而有了隔世之感。虽然,如台湾那样,民主化在每一个本土社会其实都是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民主的理论伴随着它在各国的实践,从而有了不同种类的民主模型,从最具理想形态的“全体治理全体”,到几乎无法与独裁相区别的“代表被统治者利益的统治”。于是,对任何一个群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已不再是要不要有民主(因为任何社会形态都可冠以“民主”之名),而是要有何种形态的民主。
自从阿罗1951年发表博士论文以来,我们有了关于民主的各种“不可能性”定理和“可能性”定理。事实上,按照李斯特和蒲伯2011年发表的直观表述,千差万别的民主都可嵌入于“民主的逻辑空间”。这一空间,按照我的表述,可如博弈混合策略“单纯形”那样被转换为平面三角形,它的三个顶点分别表示:(1)自由多元原则的完整性,(2)尊重公意原则的完整性,(3)群体意愿理性原则的完整性。假设群体内每一成员的意愿(对各种可欲状态的价值排序),可以由奈特阐述的“社会过程”集结为群体意愿,那么,逻辑地,各种不可能定理可以直观表述为:不存在可以同时实现上述三角形的三个顶点的社会过程。
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社会,充其量可以同时实现上述三角形的两个顶点。典型地,美国社会更靠近由顶点(1)和(2)确定的三角形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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